一、為選拔經營穩健殷實,在整體管理制度、創新策略、行銷策略、人力
發展等各方面均表現卓越,並對社會有具體貢獻之中小企業,作為業
界之楷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項表揚名額每年以 12 家為原則,實際當選家數由評審委員會議
決而定。
三、參加選拔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 8,000 萬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二)成立時間在五年(含)以上。
(三)最近三年其中兩年稅前稅後均獲利,且最近一年無累積虧損者。
(四)企業負責人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五)曾獲本獎項者於五年內不得參選。
四、參選者必須由工商及社會團體、金融及學術研究機構、中小企業輔導
機構、政府機關或國家磐石獎得獎企業聯誼會推薦,自行參選者不予
受理。
五、本獎項評審作業分初審、複審、決審三階段進行,除決審採書面審查
外,初審及複審均應同時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各級審查皆成立
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委員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
處)委託之承辦單位提薦後簽陳核定。
六、本獎項應為下列獎勵表揚及廣宣活動:
(一)製作得獎專輯,並舉行記者會,樹立中小企業標竿。
(二)於每年舉行頒獎典禮,敦請政府首長(院長級(含)以上)頒發當
選證書和獎座。
(三)安排拜會政府首長,以肯定其經營成就並彰顯政府對中小企業之重
視。
(四)舉辦成功經驗發表會,擴散當選企業之成功經驗。
七、得獎企業提報資料不實或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其獎座及證書予以取
消。
八、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小企業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