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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礦災災害支援協助處理項目及程序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公共安全,於礦災災害發生或有發生
    之虞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相關技術、器材
    、設備,以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達成救助及搶險之任務,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啟動支援機制:
(一)於災害發生,本部評估需要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時。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認有災害發生或災害發生之虞時,向本
      部提出相關支援協助時。


三、礦災災害支援,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部為因應災害處理,主動聯繫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提供支
      援協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提出支援協助申請時,本部立即採取
      因應處理事宜。
(三)需本部派遣專業人員赴現場支援協助時,即協調聯繫相關專業人員
      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處理救災及派員參與協調事宜。
    前項程序於本部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由該中心辦理;尚未成立
    時,由本部礦務局辦理。


四、本部對礦災災害之區域,得提供下列支援:
(一)依據災害現場資訊,礦災現場礦場採掘面、地下坑道路線、礦場相
      關管線、輸(配)電線路設備資料之提供。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變搶救諮詢及決策支援建議之提供。
(三)彙整可支援之設備、器材及鄰近礦場開挖工程機具及車輛資料,即
      時提供並協調調度與處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