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並協助產業發展
及提振經濟,對於民眾購置節約能源產品予以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機關;相關補助申請
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以下簡稱工研院)辦理。
三、本要點所補助之節約能源產品,指合於下列規定之燃氣台爐(以下稱
瓦斯爐)與即熱式燃氣熱水器(以下稱瓦斯熱水器):
(一)瓦斯爐:其依本部公告之瓦斯爐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級或二級雙口以上之產品。
(二)瓦斯熱水器:其依本部公告之瓦斯熱水器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
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
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產品。
前項補助產品均以新品為限,其型號公布於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
統網站(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四、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期間
屆滿前,補助款已用罄,本部得公告終止補助。
本要點補助款總金額以新臺幣三億三千萬元為原則。
五、申請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十二月十日止。
本部依前點公告終止補助期間,得一併提前截止申請補助期間。
六、每臺受補助產品之補助金額: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雙口以上之瓦斯爐,每臺補助新臺幣
一千元整。
(二)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自然排氣式瓦斯熱水器,每臺補助新
臺幣一千元整。
(三)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強制排氣式瓦斯熱水器,每臺補助新
臺幣二千元整。
七、補助對象為於補助期間購置第三點補助產品之自然人,並以安裝使用
地點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之住宅用戶場所為限; 同一補助對象或同
一用電戶購置上述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瓦斯爐或瓦斯熱水
器,分別以補助一臺為限。
八、補助對象於受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應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一百零二年度補助購置節約能源產品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二)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且發票日期不可塗
改。如為發票應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
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發票及收
據需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若未載明者應檢附載明受補助產品型
號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且該發票及收據均不予退還。
(三)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正本,應載明廠牌及型號,於審核
後退還。
(四)屬表燈非營業用戶受補助產品裝機地址之電費收據影本。
(五)補助對象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籍者為護照影本、大陸
籍者為入出境許可證件影本。
(六)以電匯轉帳撥付補助款者,需檢附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
帳號存簿封面影本。
九、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以郵寄方式向工研院申請。
前項郵寄處所由能源局另行公告之;申請者郵寄時,信封上並應註明
「申請節約能源產品補助」;申請時間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郵戳為憑
。
十、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工研院進行審核,並應於收件後三十日內
,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十一、工研院辦理前點申請案件,得抽樣電話查詢或進行現場稽查,補助
對象應予配合辦理;能源局並得就查詢或稽查事項予以複查。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補助對象資格不符。
(四)補助項目或型號不符。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六)廠商保證書(卡)日期為補助期間前或申請期間後。
(七)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八)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九)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且未檢附載明受補助產
品型號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
(十)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十一)經稽查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之情事。
(十二)申請人未依前點規定配合辦理。
(十三)同一受補助之產品業經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四)超過第七點規定數量者,超過部分不予補助。
(十五)預算用罄並經本部公告終止補助。
十三、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得依受補助者之選擇,以下列方式撥付補
助款:
(一)郵寄支票:郵寄抬頭為受補助者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二)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十四、本要點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
件之一部分,補助對象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補助對象有違反本要
點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經補助後逕行退換非補
助產品或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能源局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
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十五、能源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能源局或能
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油基金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