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並協助產業發展及提
振經濟,對於民眾購置節約能源產品予以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機關;相關補助申請之受
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
工研院)辦理。
三、本要點所補助之節約能源產品,指合於下列規定之燃氣台爐(以下稱瓦斯
爐)與即熱式燃氣熱水器(以下稱瓦斯熱水器):
(一)瓦斯爐:其依本部公告之瓦斯爐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
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
或二級雙口以上之產品。
(二)瓦斯熱水器:其依本部公告之瓦斯熱水器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
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
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產品。
前項補助產品均以新品為限,其型號公布於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
站(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四、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期間屆滿
前,補助款已用罄,本部得公告終止補助。
本要點補助款總金額以新臺幣三億三千萬元為原則。
五、申請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十二月十日止。
本部依前點公告終止補助期間,得一併提前截止申請補助期間。
六、每臺受補助產品之補助金額: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雙口以上之瓦斯爐,每臺補助新臺幣一
千元整。
(二)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自然排氣式瓦斯熱水器,每臺補助新臺
幣一千元整。
(三)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強制排氣式瓦斯熱水器,每臺補助新臺
幣二千元整。
七、補助對象為於補助期間購置第三點補助產品之自然人,並以安裝使用地點
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之住宅用戶場所為限; 同一補助對象或同一用電戶
購置上述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瓦斯爐或瓦斯熱水器,分別以補
助一臺為限。
八、補助對象於受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應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一百零二年度補助購置節約能源產品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二)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且發票日期不可塗改
。如為發票應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
專用章,並載明銷售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發票及收據需載
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若未載明者應檢附載明受補助產品型號之送貨
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且該發票及收據均不予退還。
(三)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正本,應載明廠牌及型號,於審核後
退還。
(四)屬表燈非營業用戶受補助產品裝機地址之電費收據影本。
(五)補助對象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籍者為護照影本、大陸籍
者為入出境許可證件影本。
(六)以電匯轉帳撥付補助款者,需檢附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
號存簿封面影本。
九、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以郵寄方式向工研院申請。
前項郵寄處所由能源局另行公告之;申請者郵寄時,信封上並應註明「申
請節約能源產品補助」;申請時間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郵戳為憑。
十、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工研院進行審核,並應於收件後三十日內,將
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十一、工研院辦理前點申請案件,得抽樣電話查詢或進行現場稽查,補助對象
應予配合辦理;能源局並得就查詢或稽查事項予以複查。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補助對象資格不符。
(四)補助項目或型號不符。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六)廠商保證書(卡)日期為補助期間前或申請期間後。
(七)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八)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九)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且未檢附載明受補助產品
型號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
(十)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十一)經稽查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之情事。
(十二)申請人未依前點規定配合辦理。
(十三)同一受補助之產品業經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四)超過第七點規定數量者,超過部分不予補助。
(十五)預算用罄並經本部公告終止補助。
十三、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得依受補助者之選擇,以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
(一)郵寄支票:郵寄抬頭為受補助者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二)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十四、本要點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
一部分,補助對象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補助對象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
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經補助後逕行退換非補助產品或已獲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能源局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
助款。
十五、能源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能源局或能源效
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油基金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