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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
一、本要點依據本所辦事細則第八條第一、四、五、六等款辦理,作為有
    關資料管理作業之依循。


二、本要點所指資料包括地質圖書、刊物、文獻、研究報告、圖件等。


三、本所員工得視實際需要荐購圖書期刊等各類資料,經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地質資料組彙整後申購。


四、本所價購或無償取得之圖書期刊等資料,由地質資料組統一管理,公
    開陳列於圖書室。


五、圖書期刊等資料經點收、登錄、編目,並加蓋到所日期章及藏書章(
    活頁附圖應加蓋藏書章並加圖袋、袋上註上圖名及件數)之處理上架
    後,始得供給閱覽或出借。


六、資料依類型典藏於各區:
(一)圖書:開架式
      1.新到之圖書置新書陳列展示二週,接受讀者預約借閱,原荐購者
        享有優先預約之權利。
      2.新書展示外之圖書,就索書號依序製圖書庫陳列。
(二)期刊:開架式
      1.新到之期刊置現刊架陳列。
      2.過期期刊定期整理核定成冊編目後,置合訂本期刊架陳列。
(三)特殊資料類型:閉架式
      非書資料如視聽資料(錄音帶、錄影帶等)、磁片、磁帶、光碟、
      縮影資料、圖片(地圖)、拓片等,珍貴資料如珍本、絕版圖書等
      ,為免遺失,採取閉架式管理。
(四)論文抽印本區。
(五)其他參考資料區。


七、凡本所在職及退休員工均得借閱本所收藏書刊資料;非本所員工得在
    所內閱覽或影印。


八、下列資料不外借:
(一)參考工具書(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統計資料等)。
(二)視聽資料(錄音帶、錄影帶等)、磁片、磁帶、光碟、縮影資料。
(三)期刊。
(四)展示之新書。
(五)珍本、絕版、限閱圖書等。
(六)其他特殊資料。


九、參考工具書、視聽資料及非當期期刊,如有特殊需要必須外借時,借
    閱人應填寫借條,於一星期內歸還,並負維護之責。


十、借書人借閱冊數及借期如下:
(一)借閱冊數:不得超過二十冊。
(二)預約冊數:不得超過五冊。
(三)預約期限:保留預約權限十天。
(四)借閱期限:自借閱日起計,六十天內到期還書。
(五)續借期限:自續借日起計,三十天內到期還書(惟應於借閱到期日
      前辦理續借手續)。
(六)逾期期限:自到期日起計,十四天內即刻還書。
(七)停借規定:超過逾期期限仍未還書者,處以停借處分到還書為止。
(八)逾催期限:圖書逾期九十天仍未還者,視同遺失辦理。


十一、個人或組室如因業務需要,得於辦妥撥交手續後長期借閱書刊資料
      ,但需不定期接受查核。


十二、地質資料組對所借出圖書期刊等各類資料,必要時得通知借書人於
      指定時間內歸還,違者視同逾期辦理。


十三、借書人所借之圖書期刊等各類資料如有汙損或遺失情形者,應負賠
      償之責。
      賠償計價標準如下:
  (一)以賠償原書為原則,若無法賠償原書,按原訂價賠償。
  (二)無定價之圖書,比照型式及出版年份相近之圖書計價。
  (三)外幣價購之圖書,依賠償時之匯率乘定價計算。


十四、地質資料組不定時查核圖書期刊等各類資料,如有損壞、缺期應及
      修補、催缺。
      購價金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之圖書及資料列入財產,配合本所財產
      盤點:
      一萬元以下圖書及資料由地質資料組每年清點一次。


十五、地質資料組應主動辦理下列服務:
  (一)協助讀者檢索資料、目錄。
  (二)參考諮詢服務。
  (三)館際合作。
  (四)新書通告各組室并張貼公佈欄。
  (五)其他推廣服務。


十六、本要點陳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改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