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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傳真機使用管理及保密注意事項
民國 84 年 10 月 27 日
一、本處傳真機之管理,由各設有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二、私人文件、資料及未經科、室主管核准之公務文件、資料,不得傳真
    。


三、機密文件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但機密與時效兩者權衡,確有使用傳
    真必要時,應先撥通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
    核對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與接收人應全程在場,嚴禁使用自動傳
    送。


四、保密傳真之文件有遺漏或不清之處,應再行傳送不得於電話中宣讀。


五、設有傳真機單位應備有傳真登記簿,詳細記錄傳真文件之日期、時間
    、文件名稱或字號、機密等級、頁數、傳真人姓名、接收單位、接收
    人姓名、等項目。傳真登記簿應定期陳送主管核閱。


六、傳真公文之保管、保密及其他遵守事項,依行政院訂定「機關公文傳
    真作業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