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傳真機之管理,由各設有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二、私人文件、資料及未經科、室主管核准之公務文件、資料,不得傳真。
三、機密文件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但機密與時效兩者權衡,確有使用傳真必
要時,應先撥通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
,傳送過程;傳送人與接收人應全程在場,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四、保密傳真之文件有遺漏或不清之處,應再行傳送不得於電話中宣讀。
五、設有傳真機單位應備有傳真登記簿,詳細記錄傳真文件之日期、時間、文
件名稱或字號、機密等級、頁數、傳真人姓名、接收單位、接收人姓名、
等項目。傳真登記簿應定期陳送主管核閱。
六、傳真公文之保管、保密及其他遵守事項,依行政院訂定機關公文傳真作業
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