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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實施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制度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服務全國之中小企業,聘請縣
    (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以下簡稱榮指員(企
    業服務志工)】,提供經營管理及專業技術之諮詢服務,茲訂定本要
    點為執行之依據。


二、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係為志願參與服務,且為無給職之聘任,以
    熱心公益並關心地方企業發展、具傳達政令及交換專業經驗之能力、
    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取得志工基礎訓練結業證明之人士
    ,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五年以上企業經營經驗,且經營良好之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具五年以上專業技術經驗之專任主管人員。
(三)具五年以上執業經驗之會計師及律師。
(四)具五年以上企業經營管理或專業技術經驗,並自政府機構或公民營
      企業依規定退休者。
(五)三年內曾榮獲國家磐石獎、品質獎、創新研究獎、菁英獎、小巨人
      獎、創業青年楷模(含海外者)之得獎人或得獎企業之負責人,或
      其推介同公司之經理人。
(六)從事中小企業投融資、經營管理、創業育成、資訊科技應用、政府
      法規相關議題或有助中小企業發展之相關研究,並獲得本處碩博士
      論文獎或其他學術研究獎項,或曾參與產學合作相關計畫,並具立
      案之大學院校助理教授級以上之現職學術研究人員。
    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任期一年,符合續聘資格者得續聘之。
    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主管機關為本處;運用單位為所屬縣(市)
    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經濟部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三、願擔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者,應填具申請書、完成十二小時志
    工基礎教育訓練、備妥遴選資料,向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提出申請,由該中心依據當地服務需求,進行申請人資格書面初審。


四、通過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初審者,需完成本處舉辦之特殊教育訓練
    ,再經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籌組「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
    員(企業服務志工)遴聘審核小組」進行複審通過後送本處進行決審
    。


五、符合上述第三、四點之規定者,始得聘任並授與聘書、志願服務紀錄
    冊、志願服務證及識別章。


六、現任之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願續任者,須於本處規定期限內填具
    續任同意書,經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初、複審評核符合下
    列四項條件,送經本處決審通過者,始得續聘之。
(一)在聘期內完成在職教育訓練達十二小時以上。
(二)在聘期內提供中小企業服務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且有具體實質服
      務績效可玆證明。
(三)熱心積極服務中小企業並經當地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當地縣市
      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推薦。
(四)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
    若任職機構有異動者,需檢附新任職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登
    記事項表。
    現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未於本處規定期限內完成續聘作業者,
    視同不續聘。未獲續聘榮指員,如欲再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者
    ,應依本要點第三、四、五點之規定,重新向所屬縣(市)中小企業
    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七、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之服務項目,為:
(一)協助傳達政令及各項施政措施。
(二)協助瞭解地方中小企業經營需求,並反映其意見。
(三)參加中小企業相關之研討活動,進行服務經驗及資訊交流。
(四)參加中小企業相關之國際活動,並與國內中小企業分享發展經驗。
(五)提供中小企業專業技術之諮詢服務。
(六)協助連繫當地中小企業,出席商工活動。
(七)協助地方事務與調查回報。
(八)其他中小企業服務事宜。


八、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從事服務時,應攜帶志願服務證與配戴識別
    章,以利中小企業確認。


九、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從事服務時,應事前向所屬運用單位報備,
    並應接受所屬運用單位指派之中小企業服務工作,且得請求所屬縣(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本處對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應提供有關中小企業之法規政策及措
    施等最新動態資訊,作為服務之依據。


十一、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志願服務證應每年更新,並由本處廣泛印
      發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廣宣資料及維護更新榮指員(企業服務
      志工)服務網網站,以促使中小企業充分運用榮指員(企業服務志
      工)之服務。


十二、為落實志工自治精神,提升服務品質,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得
      透過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函報本處同意後,成立縣(市
      )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以下簡稱榮協會);惟每縣(
      市)僅得成立1個縣市榮協會。
      各縣市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應加入縣市榮協會並為當然成員,
      遵照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並配合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經
      濟部區域聯合服務中心,協助推動中小企業服務工作及會務。


十三、榮協會運作應遵循以下事項:
  (一)榮協會應設會長 1  名,副會長 1  至 4  名,財務長 1  名,
        秘書長 1  名;會長、副會長須加入榮協會二年(含)以上且為
        現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財務長、秘書長須加入榮協會一
        年(含)以上且為現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
  (二)會長與財務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副會長與秘書長由會長提名
        ,經會員大會同意聘任,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榮協會之行文須由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為之。
      區域內各縣(市)榮協會多數共識後,可推派 1  名代表擔任區域
      主任委員,負責區域內跨縣(市)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服務工
      作之協調;主任委員須為現任之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且
      曾經擔任過會長者,主任委員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區域內不另
      設置委員會組織及幹部,涉及跨縣(市)服務之行政工作,由當年
      度輪值主任委員之縣(市)榮協會協助辦理。


十四、為落實服務地方化,運用單位須辦理以下事項:
  (一)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遴續聘初審、複審作業。
  (二)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之年度績優服務獎之選拔表揚活動。
  (三)縣(市)榮協會行文事宜。
  (四)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之意外保險事宜。
  (五)查核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教育訓練與服務時數資料。
  (六)提供必要之資訊,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並
        依規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七)定期考核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個人及榮協會之服務績效。
   (八) 若有相關法律爭議情事發生,由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處理並報請
        本處核備。


十五、為維護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之形象,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針對現
      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有不適任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證
      屬實送本處核准後即終止榮指員資格,且不予續聘。
  (一)嚴重損及主管機關及縣(市)運用單位之形象者。
  (二)違反志願服務倫理的自律規範者。
  (三)未遵守政府所訂定之相關規章,不配合所屬運用單位參與政府主
        辦之相關培訓活動和服務任務之安排者。
  (四)服務期間有喧賓奪主、咆嘯抗議、不實陳情、偽造訓練或服務時
        數者。
  (五)不尊重或維護受服務者之權利隱私,對服務而得知之訊息未保守
        秘密,圖謀私利者。
  (六)向受服務者收取任何名目費用有關之商業行為者。
  (七)涉及政治、宗教之不當行為言論,及利用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
        )身分從事政治活動者。


十六、為維護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權益,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如有未能落實配合協助推動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業務之情事,
      本處得函請該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限期內改善。若經通知改
      善而未改善者,本處得依情節輕重減列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相關業務經費,並指定區域服務中心為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運
      用單位。俟該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經本處
      審核同意後,得恢復其為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之運用單位。


十七、本處應規範印製「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個
      人名片格式,詳如附件一。


十八、本處為落實志願服務法,研訂「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
      務志工)守則」,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應予遵行,詳如附件二
      。


十九、有關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聘任、訓練、考核、管理等相關事項
      ,由本處服務作業手冊另訂之。


二十、其他本要點未規範之事項,依據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