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服務全國之中小企業,聘請
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以下簡稱為榮指員),提供經營管理及專
業技術之諮詢服務,茲訂定本要點為執行之依據。
二、榮指員係為志願參與服務,且為無給職之聘任,以熱心公益並關心地方企
業發展、具傳達政令及交換專業經驗之能力、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
紀錄、取得志工基礎訓練結業證明之人士,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五年以上企業經營經驗,且經營良好之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具五年以上專業技術經驗之專任主管人員。
(三)具五年以上執業經驗之會計師及律師。
(四)具五年以上企業經營管理或專業技術經驗,並自政府機構或公民營企
業依規定退休者。
(五)三年內曾榮獲國家磐石獎、品質獎、創新研究獎、菁英獎、小巨人獎
、創業青年楷模獎(含海外者)之得獎人或得獎企業之負責人,或其
推介同公司之經理人。
(六)從事中小企業投融資、經營管理、創業育成、資訊科技應用、政府法
規相關議題或有助中小企業發展之相關研究,並獲得國內公民營機構
主辦之碩博士論文獎或其他學術研究獎項,或曾參與產學合作相關計
畫,並具立案之大學院校助理教授級以上之現職學術研究人員。
榮指員任期一年,符合續聘資格者得續聘之。
榮指員主管機關為本署;運用單位為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本
署區域服務處。
三、願擔任榮指員者,應填具申請書、完成十二小時志工基礎教育訓練、備妥
遴選資料,向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由該中心依據當
地服務需求,進行申請人資格書面初審。
四、通過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初審者,需完成本署舉辦之特殊教育訓練,再
經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籌組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遴聘審核
小組,進行複審通過後送本署進行決審。
五、符合上述第三點、第四點之規定者,始得聘任並授與聘書、志願服務紀錄
冊、志願服務證及識別章。
六、現任之榮指員願續任者,須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填具續任同意書,經所屬縣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初、複審評核符合下列四項條件,送經本署決審
通過者,始得續聘之。
(一)在聘期內完成在職教育訓練達十二小時以上。
(二)在聘期內提供中小企業服務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且有具體實質服務
績效可茲證明。
(三)熱心積極服務中小企業並經當地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當地縣市榮
指員協進會推薦。
(四)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
若任職機構有異動者,需檢附新任職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登記事
項表。
現任榮指員未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續聘作業者,視同不續聘。未獲續聘
榮指員,如欲再任榮指員者,應依本要點第三點至第五點之規定,重新向
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七、榮指員之服務項目,為:
(一)協助傳達政令及各項施政措施。
(二)協助瞭解地方中小企業經營需求,並反映其意見。
(三)參加中小企業相關之研討活動,進行服務經驗及資訊交流。
(四)參加中小企業相關之國際活動,並與國內中小企業分享發展經驗。
(五)提供中小企業專業技術之諮詢服務。
(六)協助連繫當地中小企業,出席商工活動。
(七)協助地方事務與調查回報。
(八)其他中小企業服務事宜。
八、榮指員從事服務時,應攜帶志願服務證與配戴識別章,以利中小企業確認
。
九、榮指員從事服務時,應事前向所屬運用單位報備,並應接受所屬運用單位
指派之中小企業服務工作,且得請求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供
必要之協助。
十、本署對榮指員應提供有關中小企業之法規政策及措施等最新動態資訊,作
為服務之依據。
十一、榮指員志願服務證應每年更新,並由本署廣泛印發榮指員廣宣資料及維
護更新榮指員服務網網站,以促使中小企業充分運用榮指員之服務。
十二、為落實志工自治精神,提升服務品質,榮指員得透過所屬縣(市)中小
企業服務中心函報本署同意後,成立縣(市)榮指員協進會(以下簡稱
榮協會);惟每縣(市)僅得成立一個縣市榮協會。
各縣市榮指員應加入縣市榮協會並為當然成員,遵照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並配合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本署區域服務處,協助推動中
小企業服務工作及會務。
十三、榮協會運作應遵循以下事項:
(一)榮協會應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財務長一名,秘書長一名
;會長、副會長須加入榮協會二年(含)以上且為現任榮指員,財
務長、秘書長須加入榮協會一年(含)以上且為現任榮指員。
(二)會長與財務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副會長與秘書長由會長提名,
經會員大會同意聘任,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榮協會之行文須由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為之。
區域內各縣(市)榮協會多數共識後,可推派一名代表擔任區域主任委
員,負責區域內跨縣(市)榮指員服務工作之協調;主任委員須為現任
之榮指員,且曾經擔任過會長者,主任委員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區
域內不另設置委員會組織及幹部,涉及跨縣(市)服務之行政工作,由
當年度輪值主任委員之縣(市)榮協會協助辦理。
十四、為落實服務地方化,運用單位須辦理以下事項:
(一)榮指員遴續聘初審、複審作業。
(二)榮指員之年度績優服務獎之選拔表揚活動。
(三)縣(市)榮協會行文事宜。
(四)榮指員之意外保險事宜。
(五)查核榮指員教育訓練與服務時數資料。
(六)提供必要之資訊,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並依
規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七)定期考核榮指員個人及榮協會之服務績效。
(八)若有相關法律爭議情事發生,由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處理並報請
本署核備。
十五、為維護榮指員之形象,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針對現任榮指員有不適任或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運用單位查證屬實並送本署備查,即終止榮指員資
格,且不予續聘。
(一)嚴重損及主管機關及縣(市)運用單位之形象者。
(二)違反志願服務倫理的自律規範者。
(三)未遵守政府所訂定之相關規章,不配合所屬運用單位參與政府主辦
之相關培訓活動和服務任務之安排者。
(四)服務期間有喧賓奪主、咆哮抗議、不實陳情、偽造訓練或服務時數
者。
(五)不尊重或維護受服務者之權利隱私,對服務而得知之訊息未保守秘
密,圖謀私利者。
(六)向受服務者收取任何名目費用有關之商業行為者。
(七)涉及政治、宗教之不當行為言論,及利用榮指員身分從事政治活動
者。
十六、為維護榮指員權益,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如有未能落實配合協助
推動榮指員業務之情事,本署得函請該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限期
內改善。若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署得依情節輕重減列縣(市)中
小企業服務中心相關業務經費,並指定區域服務處為榮指員運用單位。
俟該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經本署審核同意後,
得恢復其為榮指員之運用單位。
十七、本署應規範印製「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個人名片格式,詳如
附件一。
十八、本署為落實志願服務法,研訂「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守則」,
榮指員應予遵行,詳如附件二。
十九、有關榮指員聘任、訓練、考核、管理等相關事項,由本署服務作業手冊
另訂之。
二十、其他本要點未規範之事項,依據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