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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地理資訊應用系統規劃建置作業規範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一、水利署(以下簡稱為本署)為統一本署及所屬機關地理資訊應用系統
    之規劃、建置,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地理資訊應用系統,係指本署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求,運
    用地理資訊圖資所規劃、建置之資訊系統,包括網路版系統及單機版
    系統。


三、地理資訊應用系統具共通性功能需求者,由本署資訊室統籌開發,因
    業務個別功能需求者,由本署業務單位或所屬機關自行開發。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於規劃開發地理資訊應用系統時,應充
    分了解本署資訊環境及地理資訊系統資源,其需求之地理資訊功能如
    可由地理資訊倉儲中心提供應用程式介面模組者,得善加利用,再主
    導其他非地理資訊功能之開發,並整合組裝完成所需之應用系統。


五、前點所稱地理資訊倉儲中心,係指由本署資訊室所建構之地理資訊圖
    資資料庫、管理供應系統、共通性功能模組及相關服務。


六、本署及所屬機關進行地理資訊應用系統建置計畫前,應先瀏覽地理資
    訊倉儲中心所整合之地理資訊圖資,避免重複蒐集與建置。


七、本署及所屬機關建置地理資訊應用系統,應採用地理資訊倉儲中心之
    軟硬體環境及服務:
(一)共用性圖資:透過地理資訊倉儲中心所提供之地圖服務讀取地理資
      訊圖資。
(二)地圖瀏覽功能:利用地理資訊倉儲中心所提供二維及三維地圖服務
      之應用程式介面(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
(三)應用分析功能:介接地理資訊倉儲中心所提供之地理資訊共通性功
      能模組。


八、本署及所屬機關於建置地理資訊應用系統,因業務個別功能需求,必
    須添購地理資訊套裝軟體時,須先經本署資訊室評估並簽奉核定後,
    始得自行購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