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署(以下簡稱為本署)為統一本署及所屬機關空間資訊應用系統之規
劃、建置,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空間資訊應用系統,係指本署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求,運用空
間資訊圖資所規劃、建置之資訊系統,包括網路版系統及單機版系統。
三、空間資訊應用系統具共通性功能需求者,由本署水文技術組統籌開發,因
業務個別功能需求者,由本署業務單位或所屬機關自行開發。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於規劃開發空間資訊應用系統時,應充分了
解本署空間資訊資源,若可由水利空間資訊服務平台提供服務者,應善加
利用,再主導其他非空間資訊功能之開發,並整合組裝完成所需之應用系
統,避免重複蒐集與建置。
五、前點所稱水利空間資訊服務平台,係指由本署水文技術組所建構之空間資
訊圖資資料庫、管理供應系統、應用程式介面及相關服務。
六、本署及所屬機關建置空間資訊應用系統,應優先介接水利空間資訊服務平
台之服務:
(一)圖資服務:向量圖資、航拍影像、衛星影像等及網路地圖服務(Web
Map Service) 、網路圖徵服務(Web Feature Service) 、網路圖
磚服務(Web Map Tile Service)等地圖服務。
(二)應用服務:快速定位、圖層關鍵字定位、多點定位展示等應用程式介
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
七、本署及所屬機關於建置空間資訊系統,必須添購地理資訊套裝軟體時,須
先經由本署水文技術組綜合評估後,由資訊室統一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