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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外籍人士來臺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彈性入境機制施行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外籍人士以彈性入境方式來

  臺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由本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之外籍人士,係指受邀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之人

  員與參展廠商。

四、本要點所稱之國際會議,係指本部主辦、協辦或贊助之會議,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與會人員來自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人數達一百人

   以上,其中外國人士達三十人以上。

 ()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企業舉行之企業會議:

  1、申請前一年之資產達十億美元以上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營運總部,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相關

    規定者。

  3、國內員工數達一百人以上者。

  4、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

  5、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6、經本部或外交部等駐外單位認可之海外臺商,其外籍員

    工來臺參加之企業會議或教育訓練。

 ()推動國際會議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之會議。

 ()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國際性會議或企業會議。

五、本要點所稱之國際展覽,係指本部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展覽,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占參展廠商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

   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之計算,

   不包括代理商。

 ()推動國際會議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或加強提升我國展

   覽國際競爭力方案之展覽。

 ()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國際性展覽。

六、外籍人士申請彈性入境,經貿易局書面審查符合基本條件,

  且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可者,得採線上申請電子簽證方式

  辦理入境。

七、外籍人士申請彈性入境者,在臺主辦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

 ()經濟部辦理外籍人士來臺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彈性入境機

   制施行作業要點申請表(附件一)。

 ()應邀來臺參加會議或活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電子簽

   證之外籍人士名單(附件二)。

 ()外籍人士護照資料內頁(BIOPAGE)影印本一份。

 ()在臺主辦單位之相關證明文件。

 ()切結書(附件三)。

  前項第四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主辦單位為公司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他法人

   組織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前一年度之資

   產負債表。

 ()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本部工業局核 

   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國內員工數之

   相關證明。

 ()依第四點第二款第四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前一年度損益 

   表或營業稅申報表。

 ()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五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前一年度之營

   業收入總表。

 ()依第四點第二款第六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駐外單位推薦 

   函。

八、在臺主辦單位應於外籍人士抵臺一個月前,向貿易局提出申

  請,貿易局得依實際需要,邀集相關單位進行聯合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副知在臺主辦單位。

  經審查符合基本條件者,貿易局應將相關文件函送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准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發

  給在臺主辦單位電子簽證憑證(Ecode)及其有效期限。

  外籍人士來臺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作業流程圖(附件四)。

九、經核准採用電子簽證之外籍人士入境前應注意事項如下:

 ()於抵臺七個工作日前,持有效電子簽證憑證(Ecode)至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之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

   (https://visawebapp.boca.gov.tw/BOCA_MRVWeb/)填

   寫「電子簽證申請」,並於線上刷卡付費,始完成申請手

   續。

 ()申請案經核准後,申請人將收到審核結果電子郵件及列印

   電子簽證之連結。申請人需於辦理登機手續時,出示電子

   簽證紙本及主辦單位核發之活動正式英文邀請函。

 ()入境時,其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十、外籍人士申請彈性入境者,國內主辦單位應確認該外籍人士

  之人別及身分屬實;外籍人士入境後,如有違反中華民國法

  令、逾期停留或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時,應主動告知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警政及境管相關機關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