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外籍人士以彈性入境方式來
臺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由本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之外籍人士,係指受邀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之人
員與參展廠商。
四、本要點所稱之國際會議,係指本部主辦、協辦或贊助之會議,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與會人員來自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人數達一百人
以上,其中外國人士達三十人以上。
(二)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企業舉行之企業會議:
1、申請前一年之資產達十億美元以上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營運總部,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相關
規定者。
3、國內員工數達一百人以上者。
4、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
5、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6、經本部或外交部等駐外單位認可之海外臺商,其外籍員
工來臺參加之企業會議或教育訓練。
(三)推動國際會議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之會議。
(四)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國際性會議或企業會議。
五、本要點所稱之國際展覽,係指本部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展覽,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占參展廠商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
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之計算,
不包括代理商。
(二)推動國際會議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或加強提升我國展
覽國際競爭力方案之展覽。
(三)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國際性展覽。
六、外籍人士申請彈性入境,經貿易局書面審查符合基本條件,
且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可者,得採線上申請電子簽證方式
辦理入境。
七、外籍人士申請彈性入境者,在臺主辦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辦理外籍人士來臺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彈性入境機
制施行作業要點申請表(附件一)。
(二)應邀來臺參加會議或活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電子簽
證之外籍人士名單(附件二)。
(三)外籍人士護照資料內頁(BIOPAGE)影印本一份。
(四)在臺主辦單位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切結書(附件三)。
前項第四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主辦單位為公司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他法人
組織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前一年度之資
產負債表。
(三)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本部工業局核
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四)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國內員工數之
相關證明。
(五)依第四點第二款第四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前一年度損益
表或營業稅申報表。
(六)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五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前一年度之營
業收入總表。
(七)依第四點第二款第六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駐外單位推薦
函。
八、在臺主辦單位應於外籍人士抵臺一個月前,向貿易局提出申
請,貿易局得依實際需要,邀集相關單位進行聯合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副知在臺主辦單位。
經審查符合基本條件者,貿易局應將相關文件函送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准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發
給在臺主辦單位電子簽證憑證(Ecode)及其有效期限。
外籍人士來臺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作業流程圖(附件四)。
九、經核准採用電子簽證之外籍人士入境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於抵臺七個工作日前,持有效電子簽證憑證(Ecode)至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之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
(https://visawebapp.boca.gov.tw/BOCA_MRVWeb/)填
寫「電子簽證申請」,並於線上刷卡付費,始完成申請手
續。
(二)申請案經核准後,申請人將收到審核結果電子郵件及列印
電子簽證之連結。申請人需於辦理登機手續時,出示電子
簽證紙本及主辦單位核發之活動正式英文邀請函。
(三)入境時,其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十、外籍人士申請彈性入境者,國內主辦單位應確認該外籍人士
之人別及身分屬實;外籍人士入境後,如有違反中華民國法
令、逾期停留或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時,應主動告知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警政及境管相關機關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