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外籍人士以彈性入境方式來臺參加國際會
議及展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由本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之外籍人士,係指受邀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之人員與參展廠商。
四、本要點所稱之國際會議,係指本部主辦、協辦或贊助之會議,並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一)與會人員來自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其中
外國人士達三十人以上。
(二)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企業舉行之企業會議:
1.申請前一年之資產達十億美元以上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營運總部,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者。
3.國內員工數達一百人以上者。
4.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
5.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6.經本部或外交部等駐外機構認可之海外臺商,其外籍員工來臺參加
之企業會議或教育訓練。
(三)推動國際會議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之會議。
(四)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國際性會議或企業會議。
五、本要點所稱之國際展覽,係指本部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展覽,並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一)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占參展廠商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六個以上國
家或地區之商展。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之計算,不包括代理商。
(二)推動國際會議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或加強提升我國展覽國際競爭
力方案之展覽。
(三)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國際性展覽。
六、外籍人士申請彈性入境,經貿易署書面審查符合基本條件,且經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核可者,得採線上申請電子簽證方式辦理入境。
七、外籍人士申請彈性入境者,在臺主辦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辦理外籍人士來臺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彈性入境申請表(附件
一)。
(二)應邀來臺參加會議或活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電子簽證之外籍人
士名單(附件二)。
(三)外籍人士護照資料內頁(BIOPAGE)影印本一份。
(四)在臺主辦單位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切結書(附件三)。
前項第四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主辦單位為公司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他法人組織者,應
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前一年度之資產負債表。
(三)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本部產業發展署核發之企
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四)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國內員工數之相關證明。
(五)依第四點第二款第四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前一年度損益表或營業稅
申報表。
(六)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五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前一年度之營業收入總表
。
(七)依第四點第二款第六目申請之企業,應檢附駐外機構推薦函。
八、在臺主辦單位應於外籍人士抵臺一個月前,向貿易署提出申請,貿易署得
依實際需要,邀集相關單位進行聯合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副知在臺主辦單
位。
經審查符合基本條件者,貿易署應將相關文件函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核准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發給在臺主辦單位電子簽證憑
證(Ecode) 及其有效期限。
外籍人士來臺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四。
九、經核准採用電子簽證之外籍人士入境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抵臺七個工作日前,以有效之電子簽證憑證(Ecode)至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s://visawebapp.boca.gov.tw/BOCA_EVISA/
)申請電子簽證,並於線上刷卡付費,始完成申請手續。
(二)申請案經核准後,申請人將收到審核結果之電子郵件通知及列印電子
簽證之連結。申請人需於辦理登機手續時,出示電子簽證紙本及主辦
單位核發之活動正式英文邀請函。
(三)入境時,其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十、外籍人士申請彈性入境者,國內主辦單位應確認該外籍人士之人別及身分
屬實;外籍人士入境後,如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逾期停留或從事與簽證
目的不符之活動時,應主動告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警政及境管相關機關
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