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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甲仙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利用旗山溪水源,經由甲仙攔河堰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以攔取旗山溪水源並由輸水隧道至南化水庫蓄存,以供
    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之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為管理機關,負責
    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旗山溪,高雄市甲仙區境內,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溢流堰。
    (二)排砂道。
    (三)取水口。
    (四)沉砂池。
    (五)輸水隧道。
四、本要點用詞,其定義如下:
    (一)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流堰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有危及本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
        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四)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本水庫集水區豪雨特報。
    (五)引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攔水抬高水位,供給各用水標的運轉所需。
    (六)調節性放水:本水庫於辦理排砂或降低取水口、沉砂池水位時操作排
        砂道擋水閘門及排砂閘門放水。

    第二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原則於全年期配合南化水庫需求引水。
六、十一月至翌年五月旗山溪之河川流量無法滿足下游水權量,但南化水庫有
    引水需求時,得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與南水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協調後,由本水庫依協商結果取水,以供南化水庫
    所需引水量。
七、本水庫引用水源泥砂濃度超過一千二百 NTU  時,得視南化水庫水情停止
    或減量引水。水位上升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原則得停止引水。
八、本水庫於平常攔引水期間,為配合檢查、維修、疏濬、排砂、水力排除攔
    污柵前雜物、水質異常或其他降低水位之需要時,得減少或停止引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應開啟排砂道擋水閘門。
十、本水庫操作排砂道擋水閘門放水,有致下游河川水位驟升之虞時,應於放
    水前一小時廣播放水警報,並應通知本部水利署、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等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
    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遇緊急事故,致影響本水庫安全或公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時,得
      採取緊急開啟排砂道擋水閘門等必要應變措施。
十二、本水庫因緊急運轉實施放水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
      通知時,應即時廣播二次後進行放水。
十三、本水庫緊急應變處理情形,應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