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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甲仙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67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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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運用甲仙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取旗山溪水源,並由輸水隧道送至南化水庫蓄存,供應家用及公共給
    水、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南水分署)為管理機關,
    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高雄市甲仙區旗山溪甲仙大橋上游四百五十公尺處,其運轉主
    要設施如下:
    (一)溢流堰。
    (二)排砂道。
    (三)取水口。
    (四)沉砂池。
    (五)輸水隧道。
四、本要點用詞,其定義如下:
    (一)防洪運轉:颱風或大雨(含以上)情況,經由溢流堰或其他放水設施
        放水之運轉。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四)大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或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引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攔水抬高水位,供給各用水標的之運轉。
    (六)調節性放水:於排砂、降低取水口或沉砂池水位時,經由排砂道擋水
        閘門或排砂閘門放水之操作。

    第二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引水利用運轉原則於全年期配合南化水庫需求引水。
六、十一月至翌年五月旗山溪之河川流量無法滿足下游水權量,但南化水庫有
    引水需求時,得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與南水分署及農業部農田水利
    署高雄管理處(以下簡稱農水署高雄管理處)協調後,由本水庫依協商結
    果取水,以供南化水庫所需引水量。
七、本水庫引用水源泥砂濃度超過一千二百NTU時,得視南化水庫水情停止或
    減量引水。水位上升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原則得停止引水。
八、本水庫於平常引水期間,得視檢查、維修、疏濬、排砂、水力排除攔污柵
    前雜物、水質異常或其他降低水位之需要,減少或停止引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堰址水位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應開啟排砂道擋水閘門。
十、本水庫操作排砂道擋水閘門放水,有致下游河川水位驟升之虞時,應於放
    水前一小時廣播放水警報,並通報本部水利署、通知本部水利署第七河川
    分署、農水署高雄管理處、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
    消防局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等單位,迅速轉知轄區內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
    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發生可能危及本水庫安全或公眾生命及財產安全之警戒或緊急情
      況時,得實施緊急運轉,經排砂道擋水閘門實施緊急放水等必要應變措
      施。
十二、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點規定廣播、通報及通知,無法事先
      廣播、通報及通知時,應立即廣播放水警報後實施緊急放水。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與相關資料報本部水
      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