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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CI999999999999非應施檢驗商品查核作業程序
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
一、為執行輸入商品以填報 CI999999999999 (以下簡稱 CI99) 代碼通
    關之非應施檢驗商品查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CI99  抽查以高風險商品為查核對象,其查核計畫由第五組會商第二
    組、第三組共同訂定,但第二組及第三組得就其權責之 C02  商品,
    自行制定查核計畫。查核計畫包括:實施查核商品種類(號列)、查
    核比率及查核期間。計畫之發起單位(第二組、第三組或第五組)應
    將查核計畫輸入商品檢驗自動化系統,由各分局及第六組配合執行查
    核作業。


三、各分局及第六組於查核前,應以「通關逕放案件查核通知單」通知被
    查核廠商。


四、查核事項及內容
(一)確認海關放行資料與被查核廠商申報資料是否相符。
(二)查核商品實體(或型錄)與通關之商品是否相符。
(三)確認為非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四)告知相關檢驗規定及罰則。


五、查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查核後,應填寫「通關放行商品查核紀錄表」,並請廠商簽章。
(二)查核結果應登錄商品檢驗自動化系統。
(三)發現屬應施檢驗商品或可疑商品,應依規定製作訪問紀錄及檢附相
      關調查資料一併送本局第五組。


六、經查核符合廠商,二年內不再抽查,但本局認有必要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