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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CI999999999999非應施檢驗商品查核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標綜企字第1131000757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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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輸入商品以填報
    CI999999999999(以下簡稱 CI99) 代碼通關之非應施檢驗商品查核作業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CI99  抽查以高風險商品為查核對象,其查核計畫由本局綜合企劃組會商
    檢驗行政組共同訂定,但檢驗行政組得就其權責之 C02  商品,自行制定
    查核計畫。查核計畫包括:實施查核商品種類(號列)、查核比率及查核
    期間。計畫之發起單位(檢驗行政組或綜合企劃組)應將查核計畫輸入商
    品檢驗自動化系統,由各分局及檢驗技術組配合執行查核作業。
三、本局各分局及檢驗技術組於查核前,應以「通關逕放案件查核通知單」通
    知被查核廠商。
四、查核事項及內容
    (一)確認海關放行資料與被查核廠商申報資料是否相符。
    (二)查核商品實體(或型錄)與通關之商品是否相符。
    (三)確認為非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四)告知相關檢驗規定及罰則。
五、查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查核後,應填寫「通關放行商品查核紀錄表」,並請廠商簽章。
    (二)查核結果應登錄商品檢驗自動化系統。
    (三)發現屬應施檢驗商品或可疑商品,應依規定製作訪問紀錄及檢附相關
        調查資料一併送本局綜合企劃組。
六、經查核符合廠商,二年內不再抽查,但本局認有必要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