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節能績效保證專
案示範推廣之補助,並使申請補助作業有所依循,爰訂
定本須知。
二、申請者應填具節能績效保證示範推廣補助專案申請書(
附件一),並檢具專案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申請
補助之專案計畫項目五年內未獲本局或其他機關節能改
善補助切結書(附件三),於公告截止日期前送達本局
指定之處所。
三、申請補助案應經本局初審及評選作業程序,評定受補助
對象及其補助金額。
前項初審應於公告截止期限後七日內為之;審查不合格
者,經書面通知限期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
不予評選。
四、本局得邀請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五至七
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前點評選作業。
評選作業得依類別(如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醫院及學校...等)及件數分組審查。並由審查小組
依申請案件數及金額議定各組入圍候選專案計畫之件數
(以下簡稱候選件數)。
各分組評選委員就初審合格之申請專案依下列事項及分
數權重配比(合計一百分),書面初評各專案計畫之得
分。依得分高低及議定候選件數,決定分組入圍候選專
案計畫後,提交審查小組。
(一)專案計畫之具體性、可行性及完整性(占二十五分
)。
(二)後續示範推廣可行性、維護及運作管理完備性(占
二十五分)。
(三)以改善能源使用效率所獲之節能效益分期給付能源
技術服務業之
財務規劃方式及妥適性(占二十五分)。
(四)專案計畫之節能量、改善前基線認定與調整合理性
、量測及驗證方法合理性(占二十五分)
五、審查小組就各分組提報之候選專案計畫,交由全體評審
委員依據前點評分項目及權重配比評分及核定補助金額
後,再依總得分高低排定優先補助序位。
前項評選,審查小組得視需要,指定申請單位現場簡報
。
六、本須知未規定之事項,依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
助要點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