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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申請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能節字第1130400287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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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之補助,並使
    申請補助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者應填具節能績效保證示範推廣補助專案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專案計
    畫書(格式如附件二)、申請補助之專案計畫項目五年內未獲本局或其他機關節
    能改善補助切結書(附件三),於公告截止日期前送達本局指定之處所。
三、申請補助案應經本局初審及評選作業程序,評定受補助對象及其補助金額。
    前項初審應於公告截止期限後七日內為之;審查不合格者,經書面通知限期十四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不予評選。
四、本局得邀請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前點評選作業。
    評選作業得依類別(如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醫院及學校...等)及
    件數分組審查。並由審查小組依申請案件數及金額議定各組入圍候選專案計畫之
    件數(以下簡稱候選件數)。
    各分組評選委員就初審合格之申請專案依下列事項及分數權重配比(合計一百分
    ),書面初評各專案計畫之得分。依得分高低及議定候選件數,決定分組入圍候
    選專案計畫後,提交審查小組。
    (一)專案計畫之具體性、可行性及完整性(占二十五分)。
    (二)後續示範推廣可行性、維護及運作管理完備性(占二十五分)。
    (三)以改善能源使用效率所獲之節能效益分期給付能源技術服務業之財務規劃方
        式及妥適性(占二十五分)。
    (四)專案計畫之節能量、改善前基線認定與調整合理性、量測及驗證方法合理性
        (占二十五分)
五、審查小組就各分組提報之候選專案計畫,交由全體評審委員依據前點評分項目及
    權重配比評分及核定補助金額後,再依總得分高低排定優先補助序位。
    前項評選,審查小組得視需要,指定申請單位現場簡報。
六、本須知未規定之事項,依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要點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