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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稱本署)為加強監督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巡查舉發
    工作,以及加強與地方政府橫向連繫協調作業,俾維護水質水量,特
    成立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要點所稱管制事項處置係指:
(一)自來水事業、農田水利會、本署所屬水資源局及臺北水源特定區管
      理局等,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巡查舉發有違「自來水法」第 11 條
      第 1  項各款禁止或限制事項之虞者,應送交地方主管機關或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之作業。
(二)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於權責,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巡查發現有違
      「自來水法」第 11 條第 1  項各款禁止或限制事項之虞者,予以
      查處之作業。


三、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來水事業、農田水利會、本署所屬水資源局
    及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等,應訂定包含巡查人員組成、路線、地點
    、週期等內容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巡查計畫;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應
    提供單一聯繫窗口,以利巡查舉發時迅速通報,並協調整合府內不同
    單位之權責,有效控管巡查及查處作業。


四、本會報主要任務如下:
(一)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管制事項處置情形檢討。
(二)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管制事項舉發案件追蹤。
(三)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管制事項處置協調。
(四)本會報決議事項及協調案件之追蹤。
(五)其他有關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


五、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指派副署長擔任,負責主持會議,綜理
    本會報事務。並視協調需要由下列機關(構)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
    報:
(一)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三)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四)台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
(五)台彎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六)本署北區水資源局。
(七)本署中區水資源局。
(八)本署南區水資源局。
(九)本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六、本會報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
    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代為主持
    會議。


七、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各區處等出席參加,並視需要請相關單位進行專題報告。


八、本會報由本署保育事業組負責幕僚工作。


九、本會報決議事項,由本署函請有關機關或單位配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