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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事字第113310268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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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稱本署)為加強監督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巡查舉發工作
    ,以及加強與地方政府橫向連繫協調作業,俾維護水質水量,特成立水質
    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要點所稱管制事項處置係指:
    (一)自來水事業、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本署所屬各區水資源分署及臺北水
        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等,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巡查舉發有違「自來水法
        」第 11 條第 1  項各款禁止或限制事項之虞者,應送交地方主管機
        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之作業。
    (二)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於權責,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巡查發現有違「
        自來水法」第 11 條第 1  項各款禁止或限制事項之虞者,予以查處
        之作業。
三、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來水事業、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本署所屬各區水
    資源分署及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等,應訂定包含巡查人員組成、路線
    、地點、週期等內容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巡查計畫;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
    應提供單一聯繫窗口,以利巡查舉發時迅速通報,並協調整合府內不同單
    位之權責,有效控管巡查及查處作業。
四、本會報主要任務如下:
    (一)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管制事項處置情形檢討。
    (二)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管制事項舉發案件追蹤。
    (三)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管制事項處置協調。
    (四)本會報決議事項及協調案件之追蹤。
    (五)其他有關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
五、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指派副署長擔任,負責主持會議,綜理本會
    報事務。並視協調需要由下列機關(構)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報:
    (一)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四)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
    (五)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六)本署北區水資源分署。
    (七)本署中區水資源分署。
    (八)本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九)本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六、本會報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代為主持會議。
七、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各區處等出席參加,並視需要請相關單位進行專題報告。
八、本會報由本署保育事業組負責幕僚工作。
九、本會報決議事項,由本署函請有關機關或單位配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