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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庫集水區圖資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水庫管理機關(構)依據「
    水庫集水區圖資製作與查認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提出之水
    庫集水區劃定書有關事項,特設置水庫集水區圖資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水庫集水區圖資初審工作小組提出之水庫集水區劃定
       書。
 (二)備查水庫集水區圖資初審工作小組提送之非圖資爭議性之
       水庫集水區圖資。
 (三)有關審查水庫集水區範圍劃定相關事項勘查、討論及建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或指定人員兼任。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
    由本部部長
    就下列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聘請擔任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四)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五)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三至七人。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專家學者委員,每
    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機關代表委員職務異動時,原派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未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
    及表決。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利害關係人等列
    席,並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加。水庫集水區劃定書研提機
    關應指派代表列席報告及說明。


九、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委員
    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