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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庫集水區圖資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62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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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水庫管理機關(構)依據「水庫集水區圖
    資製作與查認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提出之水庫集水區劃定書有關事項,
    特設置水庫集水區圖資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水庫集水區圖資初審工作小組提出之水庫集水區劃定書。
    (二)備查水庫集水區圖資初審工作小組提送之非圖資爭議性之水庫集水區
        圖資。
    (三)有關審查水庫集水區範圍劃定相關事項勘查、討論及建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或指定人員兼任。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
    就下列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聘請擔任之。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代表一人。
    (二)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四)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一人。
    (五)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三至七人。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專家學者委員,每次改聘席次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機關代表委員職務異動時,原派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利害關係人等列席,並得視
    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加。水庫集水區劃定書研提機關應指派代表列席報告
    及說明。
九、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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