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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23: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約僱巡防員進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明確規範所屬河川局約僱巡防員之
    進用及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僱巡防員,係指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僱用之人員。


三、新進約僱巡防員,應具備國內外大學以上水利、土木、建築、水土保
    持、測量、法律等相關科系畢業或上列相關類科專業技師考試及格之
    資格。
  各河川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另訂僱用條件函報本署核准後僱用,惟不
    得低於前項所定條件。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不得僱
    用。


五、新僱之約僱巡防員,應簽訂僱用契約書,並繳交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二)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三)學經歷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四)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
(五)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六、各河川局應將僱用計畫先行函報本署核轉經濟部核准後,始得辦理公
    開甄選僱用,並應於約僱巡防員到職一個月內,填送僱用名冊函報本
    署核轉經濟部備查。


七、約僱巡防員應依規定時間服勤,每日工作時間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
    ,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工作崗位。如有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去;無故不到公者,以曠職論,並按日
    扣薪。


八、約僱巡防員上班時間因事、因病或因公外出均應依規定請假或辦妥公
    出手續。非因公外出,請假未滿一小時即返者,以一小時計。每四小
    時以半日計,每八小時以一日計。


九、約僱巡防員之給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
    理。


十、約僱巡防員僱用期間之獎懲及解僱,比照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河川
    駐衛警察獎懲要點規定辦理外,如有曠職連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計達
    五日情事者,應即解僱。


十一、各機關僱用約僱巡防員所需經費應於預算員額年度經費內支應,不
      得另行新增,另各約僱巡防員之報酬於僱用契約書明定,並自報到
      之日起支,離職之日停支;其工作未滿一個月者,依工作日數比例
      計算。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