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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約僱巡防員進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113060218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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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明確規範所屬河川分署約僱巡防員之進
    用及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僱巡防員,係指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
    之人員。
三、新進約僱巡防員,應具備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之資格。
    各河川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另訂僱用條件函報本署核准後僱用,惟不得
    低於前項所定條件。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不得僱用。
五、新僱之約僱巡防員,應簽訂僱用契約書,並繳交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二)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三)學經歷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四)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
    (五)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六、各河川分署應將僱用計畫函報本署核准或轉陳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公開甄選僱用,並應於約僱巡防員到職一個月內,完成僱用名冊之列冊存
    查。
七、約僱巡防員應依規定時間服勤,每日工作時間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不
    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工作崗位。如有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經單位
    主管核准後,始得離去;無故不到公者,以曠職論,並按日扣薪。
八、約僱巡防員上班時間因事、因病或因公外出均應依規定請假或辦妥公出手
    續。非因公外出,請假未滿一小時即返者,以一小時計。每四小時以半日
    計,每八小時以一日計。
九、約僱巡防員之給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十、約僱巡防員僱用期間之獎懲,準用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河川駐衛警察
    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各機關僱用約僱巡防員所需經費應於預算員額年度經費內支應,不得另
      行新增,另各約僱巡防員之報酬於僱用契約書明定,並自報到之日起支
      ,離職之日停支;其工作未滿一個月者,依工作日數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