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明確規範所屬河川局約僱巡防員之
進用及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僱巡防員,係指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僱用之人員。
三、新進約僱巡防員,應具備國內外大學以上水利、土木、建築、水土保
持、測量、法律等相關科系畢業或上列相關類科專業技師考試及格之
資格。
各河川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另訂僱用條件函報本署核准後僱用,惟不
得低於前項所定條件。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不得僱
用。
五、新僱之約僱巡防員,應簽訂僱用契約書,並繳交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二)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三)學經歷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四)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
(五)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六、各河川局應將僱用計畫先行函報本署核轉經濟部核准後,始得辦理公
開甄選僱用,並應於約僱巡防員到職一個月內,填送僱用名冊函報本
署核轉經濟部備查。
七、約僱巡防員應依規定時間服勤,每日工作時間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
,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工作崗位。如有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去;無故不到公者,以曠職論,並按日
扣薪。
八、約僱巡防員上班時間因事、因病或因公外出均應依規定請假或辦妥公
出手續。非因公外出,請假未滿一小時即返者,以一小時計。每四小
時以半日計,每八小時以一日計。
九、約僱巡防員之給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
理。
十、約僱巡防員僱用期間之獎懲及解僱,比照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河川
駐衛警察獎懲要點規定辦理外,如有曠職連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計達
五日情事者,應即解僱。
十一、各機關僱用約僱巡防員所需經費應於預算員額年度經費內支應,不
得另行新增,另各約僱巡防員之報酬於僱用契約書明定,並自報到
之日起支,離職之日停支;其工作未滿一個月者,依工作日數比例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