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辦理中小企業資訊管理輔導,
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暨「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
導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協助中小企業建置現代化經營環境及電子化企業,以提高企業競力
。
(二) 協助中小企業利用電腦及相關資訊技術,蒐集經營資訊以建立健全
之資訊管理制度,提昇經營管理品質及作業速度。
(三) 協助中小企業快速獲取國內外產業經營資訊,以提高決策品質。
三、推動策略:
(一) 掌握資訊環境之變遷,規劃年度資訊管理輔導重點及措施。
(二) 結合產業公會、資訊業者及學者之專長,共同協助中小企業經營管
理電腦化。
(三) 利用網際網路及資料庫技術,加速資訊之流通與有效資訊之擷取。
(四) 加強經營管理電腦化示範廠商觀摩,增加中小企業電腦化信心與決
心。
四、工作重點:
(一) 提供熱線諮詢服務
(二) 提供企業電腦化經營之診斷與示範廠商之輔導
(三) 配合政策性需要之輔導
(四) 輔導產業建置網際網路資料庫及電子商務機制
(五) 國內外產經資料庫應用與推廣
(六) 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之輔導
(七) 輔導業務應每年度檢討工作重點、項目之效益,並予適宜之調整。
五、推動組織:
(一) 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適當專業輔導機構,負責輔導中小企
業健全資訊管理之輔導業務。
(二) 資訊管理輔導體系協調中心 (以下簡稱協調中心)
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適當之機構擔任協調中心,負責體系
間及體系內各輔導機構之聯繫、協調、廠商之諮詢服務以及資料庫
處理彙編等有關事宜。
六、作業流程:
(一) 廠商可向經濟部中、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協調中心及各輔導機構提出接受輔導之申請,由本處選擇適當輔
導單位進行輔導。
(二) 各輔導機構按月編製工作月報表,由協調中心彙整後,定期向本處
提出工作績效報告。
七、績效評估:
(一) 輔導績效
1.專業輔導之結案須經受輔導廠商簽章同意。
2.協調中心會同本處實施訪問,以瞭解執行概況。
3.績效評估得延聘有關學者專家協助,評估結果由協調中心送本處
核備。
(二) 輔導機構辦理之診斷、指導及舉辦之訓練、講習、發表、觀摩、座
談等,應由協調中心抽樣進行問卷調查以評估績效。
八、經費:
所需經費除受輔導廠商負擔部分經費外,其餘由本處編列預算專案支
應。報銷辦法,均依政府會計制度及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