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中央管河川、跨省市河川及縣(市)
管河川區域之勘測劃定及變更勘測作業,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之河川圖籍製作作業流程,如附圖一河川區域劃
定及檢討變更勘測作業流程圖、附圖二河川區域局部變更勘測作業流
程圖。
第 二 章 河川區域測量及河川圖籍製作
三、通則
(一)高程控制採用內政部之一等水準點系統或機關查驗合格之水準點,
以公尺為單位,計至公厘止。
(二)平面控制坐標系統採用地籍坐標、TM 二度分帶坐標 TWD97 或 T
M 二度分帶坐標 TWD67 三種,以公尺為單位,計至公厘止。
四、三角點檢測
於測區附近選定三點以上之已知三角點,其等級為三等點以上。以三
角三邊測量法或 GPS 定位檢測,各角度檢測較差在二十秒以內,檢
測邊長與已知坐標反算邊長之較差小於萬分之一,或平面位置較差三
公分以內者視為合格,作為計畫引用之三角點。
五、水準點檢測
依據內政部之一等水準點或本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直轄市及各縣(市
)政府提供水準點資料,於測區附近水準儀檢測已知水準點三點以上
,所測高程與原高程較差應小於 7√k mm(k 為水準測量路線長度之
公里數),作為計畫引用之水準點。
六、水準測量
(一)由引用之水準點,以水準儀施測直接水準至測區適當地點(控制點
或斷面樁),每一測段應往返觀測,其閉合差應小於 12√k mm(k
為水準測量路線長度之公里數),作為計畫高程控制之依據。
(二)直接水準施測之前後視距應約略相同,原則上不得大於一百公尺。
七、平面控制
(一)三角三邊測量
以一秒讀經緯儀實施三角三邊測量三測回,每測回水平角較差不得
大於二十秒,內角閉合差不得大於二十秒,距離較差不得超過 5mm
+5ppm,並實施整體平差。
(二)GPS (全球衛星定位測量)
1.以靜態測量方式施測,設定每十五秒接收一筆資料,同時接收仰
角十五度以上透空四顆以上之衛星訊號,接收時間一小時以上,
長距離(二公里以上)接收時間一‧五小時以上。
2.使用四部以上衛星訊號雙頻載波相位之測量用接收儀。
3.點位有遮蔽情況(仰角超過四十度時)或較難到達者,應酌量延
長觀測時間,避免成果不佳必須重測。
4.不同網形觀測時,兩觀測時段間至少有二點(一條基線)以上重
疊。
5.同一測站跨越兩觀測時段時,應在新時段開始前,重新整置腳架
、量天線高及設定接收儀後再進行觀測。
6.點位精度因子 PDOP 值不得大於十。
7.成果精度:邊長標準誤差不得大於 30mm+6ppm ,平面位置標準
誤差不得大於五公分。
(三)導線測量
1.水平角應採用一秒讀之經緯儀,以方向觀測法觀測二測回。
2.以一秒讀經緯儀觀測水平角二測回,每測回水平角較差不得大於
十秒。
3.距離採光波測距儀實施對向觀測二測回,較差不得大於 1 公分
。
4.主(精密)導線點測量需實施網形觀測或採用測角、測距實施導
線測量。TM 二度分帶坐標(TWD67 或 TWD97)部份:平差前水
平角之閉合差小於二十秒 √N(N 為測站數),平面位置閉合差
小於八千分之一;地籍坐標部份:平差前水平角之閉合差小於三
十秒 √N(N 為測站數),平面位置閉合差小於五千分之一。
5.支導線點測量採用測角、測距實施導線測量。TM 二度分帶坐標
(TWD67 或 TWD97)部份:平差前水平角之閉合差小於二十秒
√N(N 為測站數),平面位置閉合差小於五千分之一;地籍坐
標部份:平差前水平角之閉合差小於三十秒 √N(N 為測站數)
,平面位置閉合差小於三千分之一。
6.導線點以長三‧六公分、寬三‧六公分、高三十六公分木樁釘牢
,側面書寫編號,或以鋼釘釘於混凝土等穩固處,並漆以醒目顏
色加註點號,附近應豎立布條等明顯標示物。
7.求算各導線點之地籍坐標、TWD97 及 TWD67 二度分帶 TM 坐標
,作為小區域測量之平面控制。
八、斷面樁埋設及測量
(一)水道斷面樁位置需依據原有之水道斷面方向定位,約每三百公尺至
五百公尺埋設一對,再視水理演算等需要增設;若該河段已築有堤
防或護岸,應將斷面位置移至同斷面方向之堤防或護岸上。
(二)斷面樁尺寸為長十二公分、寬十二公分、高六十公分,以一百四十
公斤重/平方公分混凝土並輔以鋼絲網澆置完成。
(三)斷面樁埋設時,應露出地面二十公分至二十五公分。樁頂中央嵌入
鉚釘,俾兼為水準點。
(四)斷面樁三面分刻「經濟部水利署、○○年、左右樁號」等字樣,並
塗以紅漆識別。
(五)埋設孔尺寸為長六十公分、寬六十公分、高四十公分,採一百四十
公斤重/平方公分混凝土澆置埋設;埋設時「經濟部水利署」朝陸
地側,「左右樁號」朝河川側,「○○年」於左岸朝水道下游側、
於右岸朝水道上游側,並於斷面樁四周植二十公分卵石四粒,於表
面塗上黃漆;斷面樁如位於混凝土堤防上可免植卵石,埋設孔尺寸
亦不受長六十公分、寬六十公分、高四十公分之限制。
(六)斷面樁埋設後應施測坐標(包括地籍坐標、TWD97 及 TWD67TM 二
度分帶坐標)及高程。其中坐標可用全球衛星定位測量(GPS ),
高程需採用水準儀以直接水準測量。若無法實施直接水準測量之樁
位,得採用間接水準測量。
九、水道橫斷面測量(若僅辦理河川區域變更者免辦)
(一)水道斷面高程控制系統應與水準測量系統一致。
(二)水道斷面測量應以光波測距經緯儀為之,高程誤差不得超過五公分
。
(三)水道斷面應與堤防或水流流向垂直,以左樁為起點,往左方為負數
,往右方為正數,施測河床變化點;有河防建造物段需測至堤後側
溝,主深槽至少需施測五點(包括主深槽岸頂),並標示水位高程
及施測時間,且經左、右樁坐標反算距離,與實測距離之較差不得
超過五千分之一。
(四)兩岸有河防建造物段需測至堤後側溝,無河防建造物段應測至擬劃
定河川區域之外緣。
(五)測量成果作為水理演算之依據,並需以電腦數化水道橫斷面圖;惟
若僅辦理河川區域局部變更者免辦水道橫斷面測量。
十、河川區域測量
(一)測量原圖之比例尺應與地政事務所地籍圖相同,圖幅規格以地政事
務所地籍正圖為準。
1.如為四百× 五百間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地籍圖,測量原圖規格
為二百× 二百五十間。
2.如為比例尺五百分之一或一千分之一重測後地籍圖,測量原圖規
格比照該地籍圖。
3.測量原圖用紙應使用品質堅韌伸縮性小之透明繪圖膠片,厚度在
○‧○七五公厘以上者。
(二)河川區域測量作業時,若有現況地籍可供核對者應校核之,現地測
得之地籍變化點與測量原圖上對應之地籍點,圖上誤差不得大於○
‧五公厘,否則必須調整圖上導線點位置,使測點與原圖上對應之
地籍點相符後,再行施測河川區域與河防建造物等。
(三)河防建造物與地形測量
依所佈設的專線點設站實施地形測量,施測沿岸之地形、地物及高
程變化處(高崁、土坡等)、河防建造物及房屋、道路、橋樑等重
要結構設施,再將沿岸之可靠地籍界址(如道路、田埂、土地界標
及圍牆等)一併施測,俾據以製作現況數值地形圖檔。
1.堤防:應包含臨水面堤腳保護工及堤腳堤坡、堤頂、臨陸面堤坡
堤腳、水防道路(含越堤路)及側溝等,並顯示坡面工材料。
2.護岸:應包含臨水面護岸腳保護工及護岸腳、護岸坡面、護岸頂
、水防道路(含越堤路)及側溝等,並顯示坡面工材料。
3.攔河堰:施測其平面位置及橫斷面。
4.橋樑:施測其平面位置(含橋墩位置)及樑底高程、橋面寬、橋
長及墩徑等。
5.水門:施測其平面位置。
6.河川區域內之建築物:施測其平面位置並標示樓層、建築材料。
7.排水及河川支流等水道匯流處、及距河川區域外五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範圍內之重要構造物或建築物等設施,需測繪於圖上,若遇
山坡高崁可視需要酌減為二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並需標示高崁趾
之高程。
十一、河川圖籍製作
(一)至相關地政事務所申請購置勘測計畫範圍內地籍圖數值檔或描繪
地籍圖,需檢核圖幅界址之接邊及地號。
(二)掃瞄及數化地籍圖建置地籍圖檔,並製作成所需比例尺之數化測
量底圖,數化後出圖套疊原地籍圖,檢核數化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
(三)現地施測數值地形圖與數化測量底圖校核界址後,將測量成果即
導線點、斷面樁等及沿岸之河防建造物、房屋、道路、橋樑等重
要設施套合於測量底圖成測量原圖。
(四)水文分析報告及水理演算成果審定後,在測量原圖上依據尋常洪
水位及重現期距二十五年洪水位及相關測量調查成果,並參酌公
告之河川治理計畫,遵循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查要點規定,劃
定河川區域並製作數化比例尺二千分之一河川圖籍,圖幅規格以
長六百公尺、寬八百公尺,或視實際需要加做其他比例尺之河川
圖籍。
第 三 章 水文、水理分析
十二、水文分析應依據河川治理規劃及河川區域劃定水文分析報告審查作
業須知規定辦理。
十三、水理應依據本署審定之水文分析及測量等相關成果進行演算,演算
成果需經主辦單位審查認可後,再依據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查要
點規定劃定河川區域。
第 四 章 劃定作業
十四、河川區域劃定應依據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查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河川區域線之劃定應依測量原圖之測量成果作業。
十六、特殊河段如有配合現況考量(如未登記土地或滯洪、囚砂區等),
應繪製相關成果及水道橫斷面圖等。
十七、都市計畫或特定區套繪:劃定河川區域內如有涉及都市計畫或特定
區區域(如風景特定區、原住民保留區及林班地等),需把都市計
畫或特定區計畫範圍標示於成果圖上。
第 五 章 登記土地異動調查
十八、登記公、私有土地劃出、劃入河川區域之面積(含屬性資料)應調
查統計異動情形,並彙輯成冊。
十九、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宗地,不論是整筆或部份劃入,均需計算面積並
依地政單位登記簿記載之面積校核。整筆劃入者抄錄於公私有土地
劃入河川區域變更登記表;部份劃入者則分別計算劃入及未劃入面
積,相加後經核對登記簿記載之面積,若在容許誤差之內,則按土
地面積比例配賦,再抄錄於公私有土地劃入河川區域變更登記表,
若面積計算總和在容許誤差之外,必須重新計算並查明原因。
二十、若屬檢討變更之計畫需比較本次劃入面積與原公告劃入之面積比較
惟考量原公告河川區域劃入、劃出公私有地,因地籍資料老舊及兩
岸土地地籍重測等因素,故無法比較其劃入、劃出面積資料,僅能
以總面積比較之。
第 六 章 審查作業程序
二十一、河川區域之劃定或檢討變更應先完成水文分析報告並提送水利署
審定,其水理演算成果由河川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認
可後,始得據以提送劃定或檢討變更之初審。
二十二、相關測量工作完成後,應完成控制測量報告書並經查驗合格核備
後,由主辦單位依附表一(河川區域劃定或檢討變更測量成果查
驗事項表)表列項目逐一審查,於辦理河川區域劃定或檢討變更
勘測成果初審會議時提出說明。
二十三、初審會議:
(一)應提出河川區域之劃定或檢討變更勘測報告(如附錄一、報告
章節架構)、河川區域劃定或檢討變更說明書(如附錄二、報
告目錄章節範本)及河川區域劃定或檢討變更勘測成果圖(為
比例尺二千分之一河川圖籍接續簡報圖,但可視河段長度與圖
幅多寡等調整縮放),內容包括河川區域線、尋常洪水位線、
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都市計畫
或其他特定區範圍及登記公、私有土地範圍、特殊未登記土地
查註及高崁高程位置等。
(二)並依附表二(河川區域劃定或檢討變更勘測成果查核事項表)
表列項目逐一審查認可。
二十四、審查會議
初審作業通過後,檢附河川區域劃定或檢討變更說明書、河川圖
籍、河川區域劃定或檢討變更勘測報告、初審會議記錄等資料提
報水利署查核後,依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查要點第七點規定提
送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小組審查。
第 七 章 繳交成果
二十五、經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小組審查通過後應繳交下列勘測劃定
成果(跨縣市之河川視實需酌增份數):
(一)原始資料:包括測量所引用三角點及水準點圖表,三角測量、
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及河道橫斷面測量之野帳或數值檔等資料
,送主辦單位核備。
(二)測量原圖(膠片)及測量原圖(紙本)各一份。
(三)河川圖籍第一原圖(膠片)一份。
(四)河川圖籍第二原圖(膠片)四份。
(五)河川圖籍(紙本)依實際需要份數繳交。
(六)登記土地異動清冊八份。
(七)河道縱橫斷面圖三份。
(八)河川區域劃定或檢討變更勘測報告二十五份。
(九)河川區域劃定或檢討變更說明書二十五份。
(十)河川區域劃定或檢討變更相關圖籍成果電子檔八份(包括水文
、水理分析報告、縱橫斷面圖、河川圖籍測量原圖、河川圖籍
土地異動清冊、勘測報告及劃定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