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中央管河川與跨省市河川流經新北市、桃
園市及基隆市部分之河川區域(以下簡稱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勘測作業
之基準及圖籍製作有關事項,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之河川圖籍製作作業流程,如附圖一河川區域劃定及
檢討變更勘測作業流程圖、附圖二河川區域局部變更勘測作業流程圖。
第二章 河川區域測量及河川圖籍製作
三、通則
(一)高程控制採用內政部訂定之 2001 臺灣高程系統(TWVD2001),一等
一級、二級水準點或相關機關檢驗合格之水準控制點,以公尺為單位
,計至公厘止。
(二)平面控制坐標系統採用內政部最新公告之法定坐標系統,以公尺為單
位,計至公厘止,並於各測量成果數據標註採用之坐標系統,例如
TWD97〔2020〕 。
四、平面控制點檢測:選定涵蓋測區範圍及其毗鄰位置之已知平面控制點作為
測量依據,其等級為三等點以上。各角度檢測較差在二十秒以內,檢測邊
長與已知坐標反算邊長之較差小於二萬分之一,或平面位置較差三公分以
內者視為合格,作為計畫引用之平面控制點。
前項作業方法,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
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
五、水準點檢測:依據內政部之一等水準點或本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直轄市
及各縣(市)政府提供水準點資料,於測區附近水準儀檢測已知水準點三
點以上,檢測之各測段至少應往返觀測各一測回,所測高程與原高程較差
應小於 7mm,往返觀測閉合差應小於 12mm(k 為水準測量路線長度之公
里數),作為計畫引用之水準點。
六、水準測量如下:
(一)由引用之水準點,以水準儀施測直接水準至測區適當地點(控制點或
斷面樁),每一測段應往返觀測,其閉合差應小於 12mm(k 為水準
測量路線長度之公里數),作為計畫高程控制之依據。
(二)直接水準施測之前後視距應約略相同,原則上不得大於一百公尺。
七、平面控制測量,作業方法得以三角三邊測量、衛星定位測量、導線測量或
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規定如下:
(一)三角三邊測量:以一秒讀經緯儀實施三角三邊測量三測回,每測回水
平角較差不得大於二十秒,內角閉合差不得大於二十秒,距離較差不
得超過 5mm+5ppm ,並實施整體平差。
(二)衛星定位測量如下:
1.靜態測量如下:
(1) 以靜態測量方式施測,設定每五秒接收一筆資料,同時接收仰
角十五度以上透空四顆以上之衛星訊號,接收時間四十分鐘以
上,長距離(十公里以上)接收時間一小時以上。
(2) 使用四部以上衛星訊號雙頻載波相位之測量用接收儀。
(3) 點位有遮蔽情況(仰角超過四十度時)或較難到達者,應酌量
延長觀測時間,避免成果不佳必須重測。
(4) 不同網形觀測時,兩觀測時段間至少有二點(一條基線)以上
重疊。
(5) 同一測站跨越兩觀測時段時,應在新時段開始前,重新整置腳
架、量天線高及設定接收儀後再進行觀測。
(6) 點位精度因子 PDOP 值不得大於十。
(7) 成果精度:邊長標準誤差不得大於 30mm+6ppm,平面位置標準
誤差不得大於五公分。
2.即時動態定位測量(RTK) :本項測量係依據基本控制點之成果,
在測區內佈設點位間距較短之次級控制點,其坐標成果僅能作為小
區域測量之平面控制,規定如下:
(1) 採每秒連續紀錄方式施測,至少施測二測回,每測回紀錄固定
解至少一百八十筆以上,不同測回間所有設備須重新開機。
(2) 觀測成果應進行粗差偵錯,剔除大於三倍中誤差之時刻坐標,
單一測回剔除之時刻坐標筆數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