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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湖山水庫工程計畫生態保育措施執行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一、為落實執行湖山水庫工程計畫生態保育措施,減輕水庫施工對生態環
    境之影響,並依據「湖山水庫工程計畫生態保育措施」審查結論辦理
    ,特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設置湖山水庫生態保育措施執行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湖山水庫生態保育相關事項之審議及
    諮詢。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諮詢生態保育方案及執行構想。
(二)審議及諮詢生態保育專案研究個案及執行方案計畫書。
(三)審議及諮詢生態保育個案計畫執行成果。
(四)諮詢相關生態保育措施。
(五)其他生態保育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五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雲林縣政府代表一人,南投縣政府代表一
      人,本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二)學者專家五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五人;雲林地區及南投地區代表至少各一人。

四、本委員會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以經公開推選程序,遴選產
    生後,由本部聘(派)兼之。

五、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水利署委員兼任,綜理會務。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水利署派兼,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委
    員會事務;成立作業小組辦理幕僚工作。

七、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或提供意見。

八、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政府機關代表委員職務調整時
    得重新指派,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若於任期內辭職或因故出
    缺時,則於該任原推選名單內遴選後,由本部聘兼之,其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為止。

九、本委員會所需行政經費由湖山水庫工程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作業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