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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湖山水庫工程計畫生態保育措施執行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530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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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執行湖山水庫工程計畫生態保育措施,減輕水庫施工對生態環境之影響,
    並依據「湖山水庫工程計畫生態保育措施」審查結論辦理,特由經濟部(以下簡
    稱本部)設置湖山水庫生態保育措施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湖
    山水庫生態保育相關事項之審議及諮詢。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諮詢生態保育方案及執行構想。
    (二)審議及諮詢生態保育專案研究個案及執行方案計畫書。
    (三)審議及諮詢生態保育個案計畫執行成果。
    (四)諮詢相關生態保育措施。
    (五)其他生態保育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五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代表一人,雲林縣政府代表一人,南投縣政府代表一人,本部水利署代
        表一人。
    (二)學者專家五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五人;雲林地區及南投地區代表至少各一人。
四、本委員會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以經公開推選程序,遴選產生後,由本
    部聘(派)兼之。
五、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水利署委員兼任,綜理會務。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水利署派兼,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委員會事務;
    成立作業小組辦理幕僚工作。
七、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並得邀請有關機
    關(構)派員列席或提供意見。
八、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政府機關代表委員職務調整時得重新指派
    ,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若於任期內辭職或因故出缺時,則於該任原推選
    名單內遴選後,由本部聘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九、本委員會所需行政經費由湖山水庫工程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作業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