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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為促使資源有效利用及建立公平合理電價結構,並反映電業合
    理供應成本,建立電價及各項費率專業審查制度,以增進全民福祉,
    特設電價費率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計算公式、成本、財務及其費率。
  (二)審議輸配電業提供之輔助服務、電力調度、轉供電能等各項收費
        計算公式及其費率。
  (三)審議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
  (四)審議輸配電業之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及其費率。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經濟部部長聘請學者專家、工商與消
    費者團體代表及相關機關(構)或單位代表組成,並指定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相關機關(構)或單位包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行政院主
    計總處、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
    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能源
    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近一年內及擔任委員期間曾參與電
    業相關委辦、委託研究及擔任電業相關董監事或總經理者,不得為本
    會委員。

五、工商與消費者團體代表及相關機關(構)或單位代表之委員,得隨其
    職務變動而改聘之。

六、本會定期召開會議審議各項業務,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兼任委員之執行秘書代
    理之;前點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七、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業者列席。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經濟部能源局局長擔任並聘
    兼為本會委員,綜理本會業務。

九、本會之審議意見,應提報經濟部。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