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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35800308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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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促使資源有效利用及建立公平合理電價結構,反映電業合理供應
    成本,建立電價及各項費率專業審查制度,以增進全民福祉,依電業法第
    四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特設電價費率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計算公式、成本、財務及其費率。
    (二)審議輸配電業提供之輔助服務、電力調度、轉供電能等各項收費計算
        公式及其費率。
    (三)審議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
    (四)審議輸配電業之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及其費率。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經濟部部長聘請學者專家(電力、經濟、
    法律、財務會計等領域)、工商與消費者團體代表及相關機關(構)或單
    位代表組成,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相關機關(構)或單位包括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環境部、國
    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經濟部能源署。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
    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近一年內及擔任委員期間曾參與電業相
    關委辦、委託研究及擔任電業相關董監事或總經理者,不得為本會委員。
五、工商與消費者團體代表及相關機關(構)或單位代表之委員,得隨其職務
    變動而改聘之。
六、本會定期召開會議審議各項業務,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兼任委員之執行秘書代理之;前
    點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七、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業者列席。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經濟部能源署署長擔任並聘兼為
    本會委員,綜理本會業務。
九、審議方式及相關重要事項如下:
    (一)本會應參考電價計算公式擬訂之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並考量對民生
        、物價、產業競爭力及能源使用效率之影響,以公平、公正及公開透
        明之原則進行審議,維護社會公益。
    (二)本會之審議意見,應提報經濟部。
    (三)本會決議後,應於二週內公開審議相關資料。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