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辦理中小企業品質提升輔導,
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
導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提升產品及服務品質水準。
三、推動策略:
(一) 掌握經營環境之變遷,規劃年度輔導重點及措施。
(二) 診斷訪問,提供諮詢,擇要進行專案品質提升輔導。
(三) 輔導重點行業及企業。
(四) 彙編行業重點輔導資料,擴散輔導效果。
四、工作重點:
(一) 輔導案依方式別分為:
1.短期診斷訪問。
2.一般性個廠輔導。
3.示範性個廠輔導。
(二) 輔導案依內容分別為:
1.配合政策性需要之輔導計畫,協助中小企業建立品質管理制度。
2.具有發展潛力之行業輔導計畫。
3.協助中小型商業服務業提升其服務品質計畫。
4.具有建立示範管理模式推廣計畫。
5.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之輔導計畫。
五、推動組織:
(一) 專業輔導機構
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適當專業輔導機構,負責輔導中小企
業品質提升之輔導業務。
(二) 品質提升輔導體系協調中心 (以下簡稱協調中心)
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適當之機構擔任協調中心,負責體系
間及各輔導機構之聯繫、協調;廠商之諮詢服務以及資料處理彙編
等有關事宜。
六、作業流程:
(一) 廠商可向經濟部中、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協調中心及各輔導機構提出接受輔導之申請,選擇適當輔導單位
進行輔導。
(二) 各輔導機構按月編製工作月報表,由協調中心彙整後,定期向本處
提出工作績效報告。
七、績效評估:
(一) 輔導績效
1.短期診斷及專案輔導結案須經受輔導廠商簽章同意。
2.協調中心會同本處實施訪問瞭解執行概況。
3.績效評估得延聘有關學者專家協助,評估結果由協調中心送本處
核備。
(二) 輔導機構辦理之診斷、指導舉辦之訓練、講習、發表、觀摩、座談
等,由協調中心抽樣進行問卷調查以評估績效。
八、經費:
所需經費除受輔導廠商負擔部分經費外,其餘由本處編列預算專案支
應。報銷辦法,均依政府會計制度及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要點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