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中小企業品質提升輔導
,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辦法第
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提升產品及服務品質水準。
三、推動策略:
(一)掌握經營環境之變遷,規劃年度輔導重點及措施。
(二)診斷訪問,提供諮詢,擇要進行專案品質提升輔導。
(三)輔導重點行業及企業。
(四)彙編行業重點輔導資料,擴散輔導效果。
四、工作重點:
(一)輔導案依方式別分為:
1.短期診斷訪問。
2.一般性個廠輔導。
3.示範性個廠輔導。
(二)輔導案依內容分別為:
1.配合政策性需要之輔導計畫,協助中小企業建立品質管理制度。
2.具有發展潛力之行業輔導計畫。
3.協助中小型商業服務業提升其服務品質計畫。
4.具有建立示範管理模式推廣計畫。
5.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之輔導計畫。
五、推動組織:
(一)專業輔導機構
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適當專業輔導機構,負責輔導中小企業
品質提升之輔導業務。
(二)品質提升輔導體系協調中心(以下簡稱協調中心)
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適當之機構擔任協調中心,負責體系間
及各輔導機構之聯繫、協調;廠商之諮詢服務以及資料處理彙編等有
關事宜。
六、作業流程:
(一)廠商可向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區域服務處、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
中心、協調中心及各輔導機構提出接受輔導之申請,選擇適當輔導單
位進行輔導。
(二)各輔導機構按月編製工作月報表,由協調中心彙整後,定期向本署提
出工作績效報告。
七、績效評估:
(一)輔導績效
1.短期診斷及專案輔導結案須經受輔導廠商簽章同意。
2.協調中心會同本署實施訪問瞭解執行概況。
3.績效評估得延聘有關學者專家協助,評估結果由協調中心送本署核
備。
(二)輔導機構辦理之診斷、指導舉辦之訓練、講習、發表、觀摩、座談等
,由協調中心抽樣進行問卷調查以評估績效。
八、經費:
所需經費除受輔導廠商負擔部分經費外,其餘由本署編列預算專案支應。
報銷辦法,均依政府會計制度及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要點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