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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環境改善計畫專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下稱本部)為辦理「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下稱
    本計畫)複評及考核小組核定之分項案件後續審查作業,特
    成立「水環境改善計畫專案審查小組」(下稱本小組)。
二、前點規定之後續審查作業如下:
  (一)生態保育措施計畫之審查。
  (二)指定分期工程於下期工程辦理前之審查。
  (三)其他本計畫複評及考核小組交付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總工程司擔任,並由專  
    家學者六至八人及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交通部觀光局。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七)本部水利署。
    因審查計畫內容必要,得另聘相關專家學者出席協助審查。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
五、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無
    法出席時,得指定一人代理主持。
六、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領必要之費用。
七、本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