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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環境改善計畫專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523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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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下稱本部)為辦理「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下稱本計畫)複評
    及考核小組核定之分項案件後續審查作業,特成立「水環境改善計畫專案
    審查小組」(下稱本小組)。
二、前點規定之後續審查作業如下:
    (一)生態保育措施計畫之審查。
    (二)指定分期工程於下期工程辦理前之審查。
    (三)其他本計畫複評及考核小組交付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總工程司擔任,並由專家學者六至八
    人及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農業部漁業署。
    (三)交通部觀光署。
    (四)環境部。
    (五)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六)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七)本部水利署。
    因審查計畫內容必要,得另聘相關專家學者出席協助審查。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
五、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
    指定一人代理主持。
六、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
    要點」之規定支領必要之費用。
七、本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