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河川局辦理中央
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水門與一般性海堤防潮閘門經常性維護、
操作、管理計畫(工作)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非防水、洩水或禦潮功能之水門,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除淡水河系水門外,河川局應依單一流域水或海岸轄管水門
整體評估設置後之重要性,高低依序分級為A、B、C三種等
級。
河川局應依各評估因子之參考配分表(附表一)辦理前項規定
之水門分級作業,並得視轄區特性自行增加一至二項之評估
因子。河川局完成水門分級作業後,應填妥各水門分級總分
排序表(附表二)報署。
第一項規定之水門分級作業應每三年或遇特殊情形時檢討修
正(附表三)後報署。
四、各級水門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A級水門:
1.非防汛期間每週保養一次,防汛期間每週保養一次。
2.颱風路徑潛勢有影響臺灣或大雨特報或豪雨(含大豪雨及
超大豪雨)特報發佈後,原則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查報並
測試功能是否正常。
3.老舊或功能不佳已影響防汛安全者,應函報本署籌措經
費並列入年度相關工程計畫辦理。
4.應每五年針對土木結構及機電設備功能辦理現場勘查評
估狀況。
(二)B級與C級水門:
1.非防汛期間每兩週保養一次,防汛期間每週保養一次。
2.颱風路徑潛勢有影響臺灣或豪雨(含大豪雨及超大豪雨)
特報發佈後,原則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查報並測試功能
是否正常。
五、經常性維護、操作、管理計畫(工作)之執行內容應包含:
(一)水門全日之保管、操作及功能檢查(每座水門應有專
責管理操作人員,且每人以管理不超過三座或十二
扇為原則)。
(二)水門定期大保養(每年四月底前執行一次)及不定時
維護(水門損壞時)。
(三)水門清理疏通。
(四)緊急應變支援。
(五)訂約後一個月內,於每座水門明顯處懸掛或樹立符
合契約內容之標示牌。
(六)水門構件除銹及油漆依「防洪閘門操作與維護手冊
」規定辦理。
六、河川局應視轄管水門分佈概況評估提報各案維護、操作
、管理計畫(工作),並於每年八月前提報隔年度所需預
算。
前項維護、操作、管理計畫(工作)經本署核定後,河川
局原則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發包完成。
七、經常性維護、操作、管理計畫(工作)如採委託服務計畫
辦理者,不適用「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
畫作業要點」,惟相關資料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計畫(工作)決標後應於次月五日前將前月份已決
標計畫(工作)之工作預算表及契約經費統計一覽表
(如附表四)報本署登錄。
(二)核定計畫(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變更設計致超過發
包契約金額者,應敘明理由報本署籌妥財源後辦理。
(三)各計畫(工作)變更設計預算及決算經費統計一覽表
(如附表五),請於工作變更及決算後次月五日前報
本署登錄,俾利經費控管。
八、河川局於各委託服務計畫案履約期間內,應定期邀請專
家學者現場查核抽檢水門功能是否正常,並將抽檢紀錄
副知本署,本署得視抽檢紀錄不定期派員前往複檢;委
託地方政府機關代辦者,河川局應定期會同受託機關辦
理督導查核。
九、河川局得視當年度水門維護、操作、管理執行成果及成
效或是否發生重大維護管理缺失等,給予相關承辦人員
適當獎懲。
十、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河川水門維護、操作、管理等相關
作業準用第六點至第九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