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河川分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及區
域排水水門與一般性海堤防潮閘門經常性維護、操作、管理工作等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非防水、洩水或禦潮功能之水門,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除委辦地方政府或委由其代辦維護、操作之水門外,河川分署應依單一水
系、排水系統或海岸,針對轄管水門整體評估設置後之重要性,依序分級
為 A、B、C 三種等級。
河川分署應依各評估因子之參考配分表(附表一)辦理前項規定之水門分
級作業,並得視轄區特性自行增加一至二項之評估因子。河川分署完成水
門分級作業後,應填妥各水門分級總分排序表(附表二)報本署。
第一項規定之水門分級作業應每三年或遇特殊情形時檢討修正(附表三)
後報本署。
四、各級水門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A 級水門,每週保養一次,B 級與 C 級水門,非防汛期間每兩週保
養一次,防汛期間每週保養一次。
(二)為因應水(風)災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期間之災害防救需求,由河
川分署指定特定時間內完成查報並測試功能是否正常。
(三)老舊或功能不佳已影響防汛安全者,應函報本署籌措經費並列入年度
相關工程計畫辦理。
五、經常性維護、操作、管理工作之執行內容應包含:
(一)水門全日之保管、操作及功能檢查(每座水門應有專責管理操作人員
,且每人以管理不超過三座或十二扇為原則)。
(二)水門定期大保養(每年四月底前執行一次)及不定時維護(水門損壞
時)。
(三)水門清理疏通。
(四)緊急應變支援。
(五)訂約後一個月內,於每座水門明顯處懸掛或樹立符合契約內容之標示
牌。
(六)水門構件除銹及油漆依「防洪閘門操作與維護手冊」規定辦理。
六、河川分署應視轄管水門分佈概況評估提報各案維護、操作、管理工作,並
於每年八月前提報隔年度所需預算。
前項維護、操作、管理工作經本署核定後,河川分署原則於當年度十一月
底前發包完成。
七、河川分署於各經常性維護、操作、管理工作履約期間內,應定期邀請專家
學者現場查核抽檢水門功能是否正常,並將抽檢紀錄副知本署,本署得視
抽檢紀錄不定期派員前往複檢;委辦地方政府或委由其代辦維護、操作者
,河川分署應定期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督導查核。
八、河川分署得視當年度水門維護、操作、管理執行成果及成效或是否發生重
大維護管理缺失等,給予相關承辦人員適當獎懲。
九、委辦地方政府或委由其代辦維護、操作之水門等相關作業準用第六點至第
八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