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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水門與一般性海堤防潮閘門維護操作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131606977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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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河川分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及區
    域排水水門與一般性海堤防潮閘門經常性維護、操作、管理工作等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非防水、洩水或禦潮功能之水門,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除委辦地方政府或委由其代辦維護、操作之水門外,河川分署應依單一水
    系、排水系統或海岸,針對轄管水門整體評估設置後之重要性,依序分級
    為 A、B、C  三種等級。
    河川分署應依各評估因子之參考配分表(附表一)辦理前項規定之水門分
    級作業,並得視轄區特性自行增加一至二項之評估因子。河川分署完成水
    門分級作業後,應填妥各水門分級總分排序表(附表二)報本署。
    第一項規定之水門分級作業應每三年或遇特殊情形時檢討修正(附表三)
    後報本署。
四、各級水門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A 級水門,每週保養一次,B 級與 C  級水門,非防汛期間每兩週保
        養一次,防汛期間每週保養一次。
    (二)為因應水(風)災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期間之災害防救需求,由河
        川分署指定特定時間內完成查報並測試功能是否正常。
    (三)老舊或功能不佳已影響防汛安全者,應函報本署籌措經費並列入年度
        相關工程計畫辦理。
五、經常性維護、操作、管理工作之執行內容應包含:
    (一)水門全日之保管、操作及功能檢查(每座水門應有專責管理操作人員
        ,且每人以管理不超過三座或十二扇為原則)。
    (二)水門定期大保養(每年四月底前執行一次)及不定時維護(水門損壞
        時)。
    (三)水門清理疏通。
    (四)緊急應變支援。
    (五)訂約後一個月內,於每座水門明顯處懸掛或樹立符合契約內容之標示
        牌。
    (六)水門構件除銹及油漆依「防洪閘門操作與維護手冊」規定辦理。
六、河川分署應視轄管水門分佈概況評估提報各案維護、操作、管理工作,並
    於每年八月前提報隔年度所需預算。
    前項維護、操作、管理工作經本署核定後,河川分署原則於當年度十一月
    底前發包完成。
七、河川分署於各經常性維護、操作、管理工作履約期間內,應定期邀請專家
    學者現場查核抽檢水門功能是否正常,並將抽檢紀錄副知本署,本署得視
    抽檢紀錄不定期派員前往複檢;委辦地方政府或委由其代辦維護、操作者
    ,河川分署應定期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督導查核。
八、河川分署得視當年度水門維護、操作、管理執行成果及成效或是否發生重
    大維護管理缺失等,給予相關承辦人員適當獎懲。
九、委辦地方政府或委由其代辦維護、操作之水門等相關作業準用第六點至第
    八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