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推動特殊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處
置,順利興建及營運特殊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特依行政院核定之「
全國整體性特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處理中心,指依「全國整體性特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由本局輔導設置之特殊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第二期設施。
三、為辦理地方建設獎勵金(以下簡稱建設獎勵金)及興建回饋設施補助
金(以下簡稱回饋補助金)事宜,本局應依本執行要點與處理中心所
在地縣(市)政府簽訂行政契約,並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就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之執行辦理管
考。
四、建設獎勵金應依處理中心開發面積計算,每公頃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回饋補助金應依處理中心主體工程費百分之五計算,由本局編列預算
支應,但各處理中心之回饋補助金總額以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
五、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之應用,應由處理中心所在地縣(市)政府
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由縣(市)政府統籌分配,但處理中心所在
周界之一定範圍之鄉(鎮、市)所受分配之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百
分之七十。
處理中心所在周界之一定範圍橫跨二鄉(鎮、市)以上者,依各鄉(
鎮、市)人口比例及處理中心周界之一定範圍占各鄉(鎮、市)土地
面積比例分配。
處理中心周界之一定範圍及前項分配權重,於本局與處理中心所在地
縣(市)政府簽訂之行政契約訂之。
六、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使用範圍如下:
(一)環境美化及環境衛生事項。
(二)公園、運動設施、休閒設施與其他公共設施興建及管理維護改善
事項。
(三)健康醫療保健及公害監督事項。
(四)環保設施觀摩及環保教育推廣事項。
(五)生活品質改善事項。
(六)其他環境保護事項。
七、回饋設施竣工後,本局應要求處理中心所在地縣(市)政府將竣工報
告及工程決算書各一份送本局備查。
八、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之撥付,應依處理中心推動及興建進度分期
為之。核撥方式依本局與處理中心所在地縣(市)政府簽訂之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九、如因抗爭事件致處理中心無法繼續興建或營運時,本局應停止建設獎
勵金及回饋補助金之撥付,並要求處理中心所在地縣(市)政府停止
支用,俟協調恢復處理中心繼續興建或營運後,始得繼續撥付與支用
。
前項情形,如經協調仍無法進行處理中心之興建或營運,本局應終止
行政契約,並要求縣(市)政府結算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餘額,
將賸餘款繳回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