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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埔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大埔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
    中港溪支流峨眉溪水源供應灌溉用水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灣苗栗農田水利會為管理機構。

三、本水庫位於新竹縣峨眉鄉湖光村中港溪支流峨眉溪上,其運轉主要設
    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排砂道。
(四)取出水工及下游河道放水口。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它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
(六)調節性放水:洪水來臨前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經由溢洪
      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七)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八)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包含大豪雨、超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九)上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最高水位為標高六十九.六公尺。

六、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其水庫運用規線如附表及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蓄水量在上限水位以上時應按計畫用水量供應。
(二)蓄水量在上限水位與下限水位之間時,按計畫用水量百分之八十供
      應。
(三)蓄水量在下限水位以下時,按計畫用水量百分之六十供應。

七、本水庫為因應相關設施進行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等需要降低水
    庫水位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初始採十秒立方公尺警示放水,視現
    況得採漸進式加大放水量,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三百秒立方公尺。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洪水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九、防洪運轉時機及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水庫水位達標高六十八公尺以上,進行調節性放水降
      低水位。
(二)洪峰發生前:水庫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放水流量之
      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得
      調整水庫水位使之回復至蓄水運轉水位。

十、本水庫實施調節性放水或排洪前一小時應播放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
    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苗栗及新竹縣政府消防、警察等有關單位加強防
    範。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得實
      施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二、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
      實施水庫洩洪警報後放水之。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
      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