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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埔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52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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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大埔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中港
    溪支流峨眉溪水源供應灌溉用水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為管理機關。
三、本水庫位於新竹縣峨眉鄉湖光村中港溪支流峨眉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
    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排砂道。
    (四)取出水工及下游河道放水口。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
        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它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六)調節性放水:洪水來臨前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經由溢洪道
        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七)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八)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包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九)上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最高水位為標高六十九.六公尺。
六、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其水庫運用規線如附表及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蓄水量在上限水位以上時應按計畫用水量供應。
    (二)蓄水量在上限水位與下限水位之間時,按計畫用水量百分之八十供應
        。
    (三)蓄水量在下限水位以下時,按計畫用水量百分之六十供應。
七、本水庫為因應相關設施進行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等需要降低水庫水
    位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初始採十秒立方公尺警示放水,視現況得採漸
    進式加大放水量,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三百秒立方公尺。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洪水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九、防洪運轉時機及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水庫水位達標高六十八公尺以上,進行調節性放水降低
        水位。
    (二)洪峰發生前:水庫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放水流量之增
        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得調
        整水庫水位使之回復至蓄水運轉水位。
十、本水庫實施調節性放水或排洪前一小時應播放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
    署第二河川分署、苗栗及新竹縣政府消防、警察等有關單位加強防範。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得實施緊
      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二、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實施
      水庫洩洪警報後放水之。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