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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台日產業合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交流合作機制並提升效率,促進台日
    企業共同拓展國內外市場,特設經濟部台日產業合作推動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部交辦台日產業合作搭橋事項之審議。
  (二)「台日產業合作搭橋方案」應推動事項之督導考核。
  (三)督導「台日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之運作。
  (四)其他台日產業合作搭橋有關重要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委員之組成: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
       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業務督導主管、工
       業局代表及延聘亞東關係協會、工業技術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
       會等台日產業合作相關之學者專家及公協會、產業界代表組成。
  (二)本小組下設推動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工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
       二人,由工業局副局長及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組長兼
       任。並設執行長一人,由工業局遴選主管或商務人員專任或兼任
       ;另設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協助執行長推動相關業務。
四、本小組會議之召集:
    本小組委員會議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
    題需要邀請政府相關部會代表、公協會代表、學者專家,及專業人士
    參與會議,協助本小組之運作。
五、委員任期及酬勞:
    委員任期最長二年並得續聘之。本小組之委員與因議題需要所邀請之
    公協會代表、學者專家,及專業人士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
六、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工業局相關計畫支應。
七、其他:
    本設置要點經部次長核定後辦理,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