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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台日產業合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35100290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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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交流合作機制並提升效率,促進台日企業
    共同拓展國內外市場,特設經濟部台日產業合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部交辦台日產業合作搭橋事項之審議。
    (二)「台日產業合作搭橋方案」應推動事項之督導考核。
    (三)督導「台日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之運作。
    (四)其他台日產業合作搭橋有關重要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委員之組成: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
        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業務督導主管、經濟部產業
        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代表及延聘臺灣日本關係協會、工業技術
        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等台日產業合作相關之學者專家及公協會、
        產業界代表組成。
    (二)本小組下設推動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產發署署長兼任;副主任二人
        ,由產發署副署長及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組長兼任。並設
        執行長一人,由產發署遴選主管或商務人員專任或兼任;另設副執行
        長一人至三人,協助執行長推動相關業務。
四、本小組會議之召集:
    本小組會議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未
    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政
    府相關部會代表、公協會代表、學者專家,及專業人士參與會議,協助本
    小組之運作。
五、委員任期及酬勞:
    委員任期最長二年並得續聘之。本小組之委員與因議題需要所邀請之公協
    會代表、學者專家及專業人士,均為無給職。
六、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產發署相關計畫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