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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11: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明德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明德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
    老田寮溪水源,供應農業用水、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等標的使
    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為管理機構,並
    由該會明德水庫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苗栗縣頭屋鄉明德村老田寮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
(一) 大壩。
(二) 溢洪道。
(三) 取出水工。


四、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
      工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或蓄水量劃定界
      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
(七)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時,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溢洪道
      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時。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因颱風引進之豪雨,且本水
      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各標的用水事業代表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向水利會提出
    次半年之用水計畫,經審定並報本部水利署備查後執行。


六、本水庫蓄水利用,其運用規線設上限、下限,如附表一及附圖一,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蓄水量超過上限時,應按各標的計畫用水量供應。
(二)蓄水量在上限以下與下限以上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按計
      畫用水量之百分之九十供應,農業用水則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八
      十供應。
(三)蓄水量在低於下限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按計畫用水量百
      分之七十五供應,農業用水則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供應。
(四)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縮減各標的用水,水庫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
      時,應視當時情況依各標的的縮減方式再縮減分配供應,或由本部
      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水利會、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協商辦理
      。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滿水位標高為六十一公尺,最高洪水位標高為六十三公尺。


八、本水庫之防洪運轉,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當水庫水位超過上限時,得視水文情勢及下游河防安全進行調節性
      放水。
(二)防洪運轉時,於水庫水位上升段,其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流入
      水庫之最高流入量,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流入量
      之增加率。
(三)本水庫於洪峰流量已過,且水位未超過上限水位時,停止防洪運轉
      。


九、本水庫放水前一個小時應啟動放水警報廣播,將洩洪訊息向下游老田
    寮溪河川區域及沿岸發布,並通報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
    局、苗栗縣防災應變中心、消防局、警察局、頭屋鄉公所、明德派出
    所。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水利會得逕
    作緊急運轉,依據下游河川區域狀況及水庫水位開啟溢洪道閘門及取
    出水工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
    止。


十一、緊急運轉之緊急放水,除有潰壩之虞者外,其放水量不得超過一千
      二百秒立方公尺。


十二、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
      得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三、水利會於實施緊急放水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備
      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