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明德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老田
寮溪水源,供應農業用水、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等標的使用,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以下簡稱苗栗管理處)為管理機
關,並由苗栗管理處明德水庫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苗栗縣頭屋鄉明德村老田寮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放水路。
四、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
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或蓄水量劃定界線
,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七)調節性放水:洪水來臨前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時,在水庫水
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
庫水位之放水。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時。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上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一)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各標的用水事業代表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向苗栗管理處提出
次半年之用水計畫,經審定並報本部水利署備查後執行。
六、本水庫蓄水利用,其運用規線設上限、下限,如附表及附圖,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蓄水量超過上限時,應按各標的計畫用水量供應。
(二)蓄水量在上限以下與下限以上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按計畫
用水量之百分之九十供應,農業用水則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八十供
應。
(三)蓄水量在低於下限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按計畫用水量百分
之七十五供應,農業用水則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供應。
(四)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縮減各標的用水,水庫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時
,應視當時情況依各標的的縮減方式再縮減分配供應,或由本部水利
署中區水資源分署、苗栗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協商辦理
。
七、本水庫滿水位標高為六十一公尺。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之防洪運轉,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當發生颱風、豪雨情況,或當水庫水位超過上限時,得
視水情及下游河防安全進行調節性放水。
(二)洪峰發生前:防洪運轉時,於水庫水位上升段,其最高放水流量,不
得大於流入水庫之最高流入量,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水
庫流入量之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水庫之流入量逐漸減少,且水
位未超過上限水位時,停止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應於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放水前一個小時應啟動放水警報廣
播,將洩水訊息向下游老田寮溪河川區域及沿岸發布,並通報本部水利署
、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苗栗縣防災應變中心、消防局、警察局、頭
屋鄉公所、明德派出所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
,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苗栗管理處得逕
作緊急運轉,依據下游河川區域狀況及水庫水位開啟溢洪道閘門及取出水
工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十一、緊急運轉之緊急放水,除有潰壩之虞者外,其放水量不得超過一千二百
秒立方公尺。
十二、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得播
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三、苗栗管理處於實施緊急放水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
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