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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命題諮議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計量技術人員考試,為應試務需要,成立計量技術
    人員考試命題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二人,由本局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
    他專門人員充任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由機關、團體推薦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後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管之副局長兼任之,召集人視需要召開
    會議,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其
    他委員擔任之。
    本會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性質分為若干工作小組,各工作小
    組得視需要召開小組會議,由本會召集人指派其中一人主持該工作小
    組會議;受指派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擔任之。


四、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題庫試題之審查、建立。
 (二) 題庫試題標準、評閱標準及考試試題標準之決定。
 (三) 試題疑義之解釋。
 (四) 計量技術人員教育訓練教材之審議。
 (五) 題庫試題相關知識、技術之諮詢。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如
    係由遠地前往 (三十公里以外) ,並得依規定支領差旅費。


六、本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第四組兼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