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
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有關「申請變更土地面積
不得超過五公頃或原有廠地之一點五倍,但經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
限」之但書規定認定事宜,特訂定本認定原則。
二、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所稱但書規定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產業政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認定。
1.本部認可之卓越中堅企業或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
2.依「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取得本部核發臺商資格核定
函。
3.取得本部核發之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
4.通過本部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之審查,且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如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標竿新產品創新研發輔導計畫、市
場應用型發展補助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等)。
(二)超值之經濟效益:為發揮土地運用之坪效,申請變更土地面積超
過原有廠地之一點五倍且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之申請案,其新
增投資之變更用地審查應為原審查標準之一點五倍,得予認定。
三、本部工業局為受理窗口,辦理申請人應備文件完整性及本認定原則之
審查。
四、申請案件經本部工業局審查同意後,由本部工業局據以函復申請人,
並副知內政部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