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但書規定經本部同意之認定事宜,特訂
定本認定處理原則。
二、符合下列原則之一者,本部得依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但書規定予以同意
:
(一)產業政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認定:
1.本部認可之卓越中堅企業或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
2.依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取得本部核發臺商資格核定函。
3.取得本部核發之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
4.通過本部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之審查,且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超值之經濟效益:為發揮土地運用之坪效,申請變更土地面積超過原
有廠地之一點五倍且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之申請案,其新增投資之
變更用地審查應為原審查標準之一點五倍,得予認定。
三、本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為受理窗口,辦理申請人應備文件完
整性及本認定原則之審查。
四、申請案件經本部產發署審查同意後,逕行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內政部及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