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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涉及擴廠面積但書認定原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
    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有關「申請變更土地面積
    不得超過五公頃或原有廠地之一點五倍,但經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
    限」之但書規定認定事宜,特訂定本認定原則。
二、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所稱但書規定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產業政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認定。
       1.本部認可之卓越中堅企業或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
       2.依「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取得本部核發臺商資格核定
         函。
       3.取得本部核發之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
       4.通過本部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之審查,且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如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標竿新產品創新研發輔導計畫、市
         場應用型發展補助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等)。
  (二)超值之經濟效益:為發揮土地運用之坪效,申請變更土地面積超
       過原有廠地之一點五倍且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之申請案,其新
       增投資之變更用地審查應為原審查標準之一點五倍,得予認定。
三、本部工業局為受理窗口,辦理申請人應備文件完整性及本認定原則之
    審查。
四、申請案件經本部工業局審查同意後,由本部工業局據以函復申請人,
    並副知內政部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